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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锵锵法雨】借用身份证开房是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贾律师 2018-04-04




裁判要旨一:提供驾驶证开房,无罪


案例: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号:(2017)粤5321刑初90号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25日中午,区某借用仇某的驾驶证在酒店开房。为此,区某向酒店支付了800元费用和400元押金。开房后,区某提供毒品供仇某某等人吸食。当天晚上,公安机关在进行日常治安检查时发现区某等人并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区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机关并未对仇某提起公诉(亦未另案处理),而是将其列为本案的证人。


笔者认为,某些酒店管理不甚严格,提供驾驶证等证件亦可办理入住。此时,驾驶证的作用基本等同于身份证。明知他人开房用于吸毒仍然提供驾驶证的,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当然,本案容留吸毒的组织者为区某,其承担了开房的费用和押金,而仇某仅提供了驾驶证并参与吸毒,帮助作用较小。或许正是考虑到此点,公诉机关并未指控仇某。


裁判要旨二:仅提供身份证,不付房费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例:夏某等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号:(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217号


基本案情: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夏某平提供身份证在益阳市赫山区资阳宾馆开房入住302房间,并从第二天开始由被告人孙某雄为302房间续交房费。2月19日至3月3日期间,被告人夏某平、孙某雄共容留曾某在资阳宾馆302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10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平、孙某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相似案例还有案号为(2017)赣0502刑初210号的案件,皆为一人提供身份证、另一人付房费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的案件。


裁判要旨三:不知他人借用身份证开房用于吸毒,无罪


案例: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

案号:(2015)宣中刑终字第00216号


基本案情:2014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顾某某借用肖甲的身份证在广德县某宾馆登记住宿,后在该住宿的房间内先后容留肖乙、任某、洪某某三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1月27日,顾某某被广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顾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并未对肖某提起公诉。


借用身份证给他人开房吸毒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主观明知,若无证据证明借用者明知他人吸毒的,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四:借用身份证开房后发现吸毒不制止,构成本罪


案例:陈某甲、陈某乙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号:(2016)粤0811刑初43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甲没有带身份证,被告人陈某乙便以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入住该酒店512房的手续,给被告人陈某甲与三名女子入住,后被告人陈某乙离开该酒店。


后来,陈某甲要求陈某乙携带毒品到酒店供众人吸取,陈某乙应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法,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陈某乙在提供身份证开房时有明知他人吸毒的故意,但其事后在得知陈某甲吸毒后不仅为予以制,还提供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通过案例阅读,笔者发现:对借用身份证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问题,法院的态度通常是二元划分:明知他人借用自己的身份证用于吸毒构成本罪,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并且,判断借用人是否明知需要确凿的证据,不能凭空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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