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无关 根据出土秦朝竹简的内容,秦朝的诉讼,从某个领域来说,分为两种:“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所谓“公室告”,指的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官府一定要受理的那种,一般来说,包括平民和平民之间的谋杀、抢劫、斗殴等情况,这种情况,官府应该受理,并按照秦法来处理这类问题。 图文无关 与之相对的则是“非公室告”,也就是告到官府,也不被受理的官司,这类官司一般来说,指的是主人伤害奴仆,或者主人杀死奴仆,这类情况,由于并不属于平民和平民之间的冲突,而是主仆之间的冲突,因此,秦法不支持奴仆状告主人。 图文无关 其实这也反映出秦朝社会的一个侧面——当然,即便是在唐朝,仆人和主人之间的冲突,唐朝法律也会给予不同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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