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小编给大家介绍了单证备案的基本政策、单证备案的具体内容,大家有没有核查好自己需要备案的单证呢? 那么问题又来了——除了备案的单证,还有其他资料需要保存备查吗? 让小编来为您解答~~~💛 01 申报时的原始凭证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还应提供下列原始凭证: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还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02 收汇凭证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03 其他资料 根据出口业务的特性,企业出口报关时需要向海关提供装箱单(PACKING LIST)及外销发票(invoice发票)等资料。 小编帮您总结 是不是看了觉得很复杂呢,小编帮您总结一下吧! 实行无纸化申报后,1、2、3类企业申报退(免)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及原始凭证。 因此,建议企业在进行单证备案时,按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将申报原始凭证、需备案的单证、装箱单(PACKING LIST)、外销发票(invoice发票)及收汇凭证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基本上呢,对需要备案的单证、备查的资料都已经了解得很清楚了,感谢感谢~~ 还有一个小问题,如果我们单位不能取得相关备案单证,可不可以伪造一张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所以,大家要严格遵纪守法,千万不可以伪造单证哦! 大家都理解了吗,小编给你比心哟~~ 来源:苏州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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