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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当战争来历, 交战国双方都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炫叶楓雪 2018-04-05

战争状态开始后,交战国之间的关系由和平关系转变为战时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会是什么呢?

第一、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但按照国际惯例和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交和领事人员应得到尽速离境的便利,在离境前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领馆的馆舍、财产和档案应受到尊重,派遣国得委托第三国保管馆舍、财产和档案,照看它的利益和它的侨民的利益。第二、关于战争和中立的条约和习惯法开始实施;交战国间双边的政治性的友好合作条约立即废止;边界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一般的政治性条约和经济性条约,像引渡条约、贸易条约等,停止执行。不限于交战国的多边条约,不因某些缔约国之间爆发战争而失效,但影响战争进行的条约停止实施。

第三、商务关系一般断绝;交战国人民之间的契约废止或停止执行。

第四、处在敌国领土上或敌国占领区内的交战国人民,过去往往被拘禁,18世纪以后逐渐形成允许在适当期限内撤退的惯例;如果被允许继续居留,则应按照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及 1977年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4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规定对待。第五、敌国侨民私人的财产不得没收,但可以扣押或代管,必要时可以征用,但需付给代价,或发给证明,于战后归还或赔偿。属于敌国国家的财产,动产可以没收,不动产可由政府代管,不得没收或破坏,只能没收其产物。

在战争中,船舶和飞机不同于陆上财产。在公海上和公海上空的敌国商船及民用飞机以及其上所载的货物,除用于沿岸渔业或地方贸易的小船和宗教、学术、人道、医务方面的船只外,不论属于国家或私人,都可以拿捕和没收。对于在领土内的敌国商船和民用飞机,有不同实践,有的限期离境,有的没收。在未构成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中,不产生战争状态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如外交关系不一定断绝,条约和其他关系不一定中止,财产不一定受到影响等。同时,由于中立法不适用,交战国不得在公海上对非交战国的船只飞机行使临检、拿捕的权利,也不得对敌方海岸及港口实施封锁。至于武装冲突究竟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历次武装冲突的实践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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