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海一粟的观点:丈夫为公司业务担保,债务不能清偿时,妻子无需为该担保债务承担责任。 1,夫妻债务的认定。根据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所负债务超过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应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否则,不得认定为夫妻债务。 2,本案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因为,其担保的目的,是为公司利益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夫妻共同经营,也不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所以,丈夫所担保的债务,公司不能清偿时,由丈夫承担担保责任,与妻子无关。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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