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闽建汇、龙哥讲招标 近年来,各地出现不少标要求法人到场加分的现象,小编在建筑行业论坛看到了形形色色的评论,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网友是如何评价此事的:
需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开标,是不是对企业权利的侵犯? 当前,有的地区在一些大型项目开标时需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招标人设置此项的理由为: 一是该项目为市重点项目,投标人应对这个项目有足够的重视,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是重视的一种体现。 二是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可有效避免挂靠、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情况。其实,这是一种懒政行为,开标时需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是对企业合法权利的侵犯。 一、要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不符合国际惯例 现在的商事活动中,当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办理公司事务,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处理时,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来处理这些事务,为代理人出具授权清晰的委托书,并承诺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委托人可能是该公司的职员,也可能是律师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人员。这是基于契约精神的普遍做法,也是全世界通行的商事惯例。 二、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违反《招标投标法》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在发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或招标文件中“强制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席”的行为愈演愈烈,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如不到场,意味着无法购买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被拒绝接收或放弃投标。也许制定这一规则的初衷是为了制止借用资质的行为,然而令人尴尬的是,如果所有项目投标都需法人到场,那法人不是在开标的现场,就是在奔往开标现场的路上,很多公司时常一天要投几个项目,都需法定代表人到场的话,只能放弃投标,这也不符合竞争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因此,强制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背后隐含的制度理念,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不合理规则。 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不是投标人的义务。如果是投标人的权利,即意味着投标人可以放弃;只有义务,才意味着投标人必须参加。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非义务的原因是,投标人参加开标是为了解开标情况,确保自己的投标文件不被替换、泄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有充分的信任,相信自己的权益不会被侵犯,也可以不去参加开标。 三、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否则否决其投标或者拒收投标文件的,均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四、要法定代表人到场违反《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 当前,有的地区在一些大型项目开标时需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招标人设置此项的理由为:一是该项目为市重点项目,投标人应对这个项目有足够的重视,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是重视的一种体现。二是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可有效避免挂靠、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情况。其实,这是一种懒政行为,开标时需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是对企业合法权利的侵犯。 《公司法》第1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意味着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完全由公司章程决定的,参加某一项经营活动,是否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更应该由公司自行决定,这是公司经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更不宜轻易增加投标人的负担。企业面对的很多活动的相对方,往往都会认定自己的活动很重要,但具体的判断权和决定权仍然应该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委托代理是代理中适用最广泛、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除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民事活动外;一般民事活动都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强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招投标活动,违背法律规定。 五、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并不能解决假借资质、串通投标现象 实践经验表明: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并不能有效解决假借资质、串通投标等现象,假借资质的根源在于资质要求本身就不合理,将来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就是走向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取消资质将是社会发呢的必然。另一方面串通投标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因为采购标准、评标办法不科学,诚信体系缺乏、违法成本过低等导致的,更有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喜欢干一件事,有好处的事抢着上,得罪人的事踢皮球,因此在体现部门权力上热衷于制定一些制度,热衷于发明一些新法,但忽视或者说无视最基本的东西:法治 开标时需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是对企业权利的侵犯,当休矣! 整理:工程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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