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解读 会计信息要有用,必须以可靠为基础,如果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不可靠的, 就会给投资者等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甚至损失。为了贯沏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做到: (1)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将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如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不得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2)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其中包括应当编报的报表及其附注内容等应当保持完整,不能随意遗漏或者减少应予披露的信息,与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都应当充分披露。 (3)包括在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应当是中立的,无偏的。如果企业在财务报告中为了达到事先设定的结果或效果,通过选择或列示有关会计信息以影响决策和判断的,这样的财务报告信息就不是中立的。 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第8-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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