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体劳动防护 1.1 未按规定穿戴好本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1.2 下井时,不按规定携带照明灯具。 2 违反劳动纪律 2.1 擅自更改或不执行派班指令; 2.2 违反派班纪律屡教不改; 2.3 损坏安全管理设施的; 2.4 在易燃易爆场所、罐笼内、设备检修场所吸烟; 2.5 损坏通风设施; 2.6 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2.7 脱岗、串岗、提前离岗; 2.8 上班期间打架斗殴; 2.9 在井下睡觉或在井下不安全场所休息; 2.10 拒不参加派班或安全活动; 2.11 不遵守乘罐制度,且不听劝阻; 2.12 辱骂安全管理人员; 2.13 当有违章行为发生时,在场人员未及时制止; 3 爆破作业违章行为 3.1 在与空区相通的作业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或防护等安全设施; 3.2 大孔装药时无技术员现场监督; 3.3 大孔装药时不用绳子吊装,向下抛掷炸药; 3.4 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场所未设警戒; 3.5 爆破后未及时撤除警戒; 3.6 凿岩作业的同时进行装药; 3.7 工作结束后,未将剩余的起爆器材交回爆破器材库; 3.8 进入漏斗内进行顶炮或进入采场进行装炮; 3.9 爆破闸刀与爆破点之间的距离未达到安全距离; 3.10 爆破时,对周边可能造成破坏的设施未进行有效防护; 3.11 爆破时,不使用专用爆破闸刀; 3.12 大爆破准备或实施等工作未及时到位,造成大爆破时间推迟; 3.13 爆破后,风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通风,或风机出现故障后未及时交班; 3.14 炸药、雷管混装背运; 3.15 响炮后,未达到规定时间后进行验炮; 3.16 爆破时,采用明火点炮; 3.17 爆破器材存放点不符合安全规定; 3.18 爆破器材记录不规范或假记录; 3.19 爆破器材帐物不符; 3.20 易燃易爆场所未设置消防器材; 3.21 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时更换; 3.22 单人从事爆破作业; 3.23 爆破后,未进行彻底通风后进入作业现场; 3.24 站在台车上装药; 3.25 作业面无可靠照明; 3.26 火工品存放点放置杂物; 3.27 大爆破作业前,无硐室安全检查、处理、清理记录。 4 顶板检撬作业违章行为 4.1 作业面无找顶钎; 4.2 作业前未找顶问帮; 4.3 撬碴时,无人监护; 4.4 用台车、铲运机进行撬碴。 5 充填作业违章行为 5.1 充填记录填写不规范; 5.2 充填料制备不按操作程序进行; 5.3 井下巡查不到位; 5.4 发现跑砂、漏砂不处理,不汇报; 5.5 充填巡查不戴防毒面具; 5.6 充填前后,充填管冲洗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5.7 安装采空区滤水管时,强行牵拉,野蛮施工。 6 溜井管理违章行为 6.1 溜井未及时安装格筛; 6.2 溜井内倒放杂物(泥浆、砂浆、铁器、毛石等)和水等; 6.3 溜井内倒放大块矿石; 6.4 运矿时,放空溜井; 6.5 溜井口无照明,或照明损坏后未及时修复; 6.6 溜井口无警示标志牌,或标志牌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故障修复时间为24小时内); 6.7 交班时,溜井口未挂防护栏杆; 7 检修作业违章行为 7.1 设备点检记录不全,不规范(每次); 7.2 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 7.3 电气设备接线绝缘不良、无接地、无漏电保护; 7.4 现场内的危险场所无警示标志; 7.5 现场内孔、洞无挡板、盖板; 7.6 检修现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7.7 电气设备检修未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7.8 高压设施检修时未执行工作票制度(仅110KV总降执行); 7.9 单人检修,无人监护; 7.10 高处作业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11 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 7.12 在禁火区内动火前,未办理动火许可证; 7.13 动火时,未采取可靠保护措施; 7.14 动火结束后,未清除现场遗留杂物; 7.15 气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足5m; 7.16 气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明火不足10m; 7.17 氧气瓶、乙炔瓶滚动搬运; 7.18 行车工斜拉歪吊; 7.19 在吊起重物的天车下面行走; 7.20 跨越运转的皮带或其它运行设备设施; 7.21 启动已停机挂牌设备; 7.22 卷扬、信号工等关键岗位,交其他人员操作; 7.23 在动力空压机站、卷扬机房、信号房、油库等场所,未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8 无轨设备及机动车辆违章行为 8.1 超速、超载行驶; 8.2 拐弯或倒车时未鸣笛和未减速; 8.3 搭乘无关人员; 8.4 未按指定地点停车; 8.5 运行时闯红灯; 8.6 下坡时空档滑行; 8.7 不符合安全要求,病车运行; 8.8 机动车辆无有效通行证行驶; 8.9 无有效驾照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 8.10 无轨设备司机作业前或间隔作业超过30分钟,未徒步检查行车路线; 8.11 在较窄的巷道内,遇见行人未停车让行人先行通过; 8.12 行车中未保持安全距离; 8.13 将无轨设备交与他人驾驶; 8.14 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掩木; 8.15 无轨设备或机动车辆启动前未示警; 8.16 无轨设备或机动车辆未熄火时,司机离开驾驶室; 8.17 铲运机未将铲斗放下后熄火。 9 定置管理违章行为 9.1 炸药、起爆器材、充填材料未定置摆放; 9.2 行车路线上有大块矸石、铁件等未及时清理; 9.3 风管、水管、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合安全要求。 10 有轨运输违章行为 10.1 未按规定检查电机车的灯、铃、刹、连接器、过流保护装置; 10.2 司机离开工作驾驶室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钥匙、扳紧手刹; 10.3 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10.4 10t电车制动距离超过40m或10t以上电车制动距离超过80m; 10.5 非机动车辆未经允许进入主运输巷道; 10.6 非机动车辆经允许进入主运输巷道时,未及时在有效范围内设置警戒或发出有效信号; 10.7 列车通过弯(岔)道、矿仓、坡度大的区段,前方有障碍或有行人时,未减速、未发出信号、未开前大灯; 10.8 发现前方有异常情况未立即停车; 10.9 电车未停稳前摘挂钩; 10.10 电机车超速行驶; 10.11 电机车无照明、喇叭、制动不灵; 10.12 电机车车头运送爆破器材或列车载人; 10.13 在卸矿桥及矿仓两侧上下人员; 10.14 电机车司机上岗时不带操作证; 10.15 信号工未坚守岗位。 10.16 将电机车交与他人驾驶。 11 电耙作业违章行为 11.1 电耙开动前没有确认电耙道内是否有人的,未空载运转三十秒后就开始作业的; 11.2 电耙绳接头超过25厘米; 11.3 电耙启动时,先按启动按钮,后用铁壳闸刀送(断)电的; 11.4 电耙阻力过大而强制运行的; 11.5 电耙两个刹把同时按下的; 11.6 电耙立柱不稳而开车的; 11.7 漏斗口上方有浮石,未及时处理; 11.8 开动电耙前未检查顶柱及电器设备; 11.9 电耙安全设施不全; 11.10 电耙周围杂物太多; 11.11 下班后,闸刀手柄未拉下来。 12 电气设备违章行为 12.1 开关无盖; 12.2 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12.3 开关板设置不合要求的; 12.4 电缆和照明线的悬挂或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2.5 电缆与铁质风(水)管交叉敷设,或平行敷设安全距离不足。 13 人行道违章行为 13.1 人行道架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2 人行道平台的选料、架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3 人行道照明未使用36v安全电源。 14 中孔装药作业违章行为 14.1 用金属重物敲击桶体; 14.2 装药器与地面之间垫有绝缘材料; 14.3 装药时,输药管口直接面对人体。 15 采场管理违章行为 15.1 采空区边界区域无明显标识; 15.2 采空区边界区域无安全防护网; 15.3 在采场底部结构放置杂物。 16 凿岩作业违章行为 16.1 打眼工进入工作面未先做好四件事:检查通风、检查和处理顶(帮)浮石、喷雾洒水(冲洗工作面15米)、检查处理盲炮; 16.2 打干眼、老眼; 16.3 开风、水前未先联系好,风、水管接头不牢固; 16.4 跨骑在凿岩机上进行打眼; 16.5 打眼时未随时注意顶、帮板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未及时停机处理。 17 通风防尘违章行为 17.1 凿岩时,未湿式作业; 17.2 掘进爆破前,未对通风设施进行必须的安全防护,而导致通风设施损坏; 17.3 掘进爆破后,未进行二次通风; 17.4 爆堆未洒水而直接铲装; 17.5 损坏通风仪器、仪表; 17.6 压入式通风时,风筒口距作业面超过20米(规定小于15米); 17.7 风机的电缆、闸刀、起动装置、按钮开关不单独设置; 17.8 风机及其配电超过20天未除尘; 17.9 移动、检修风机未切断电源。 18 其它违章行为 18.1 使用电炉、碘钨灯、灯泡取暖; 18.2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学徒工无监护独立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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