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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吗?事故责任分析(一)

 黎明灌篮高手 2018-04-10


——从《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想到的

 

先说一个故事:一个主人有一匹老骆驼,它一天到晚任劳任怨地干活,有一次主人想看看这个老骆驼到底还能装多少货物,于是不断地加、不断地加,但是老骆驼还是没有垮,最后主人想是不是已经到了极限呢,于是轻轻地投了一根稻草在它背上,没想到就是这一根稻草使老骆驼轰然倒下。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总会找出造成事故的原因,但是人们的注意力或关注点可能是造成事故的那个直接原因或个别原因,而忽视了造成事故的其他种种原因。似乎找出了那个直接原因或个别原因,就找出了造成事故的那个“最后一根稻草”而万事大吉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目前来说,追究事故责任是根据事故大小来定的,事故等级越高追究的人员越多、处罚的程度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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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将在事故承担什么责任?

有人说,生产安全事故防不胜防,一旦发生事故,你将承担什么责任?这是与所有安全生产有关的人员,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人员都应当考虑的问题,不要说事故与你无关!

以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为例,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从中找出自己的影子——

操作人员

许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首当其冲的应该是那些操作人员,这是我们必须提醒那些把安全生产不当一回事的操作人员,可能由于你的一个小小的不当动作而直接引发了一起事故的发生,从而将根据你最后的这一操作动作而追究你的责任!

请看本案事故中,首当其冲被追究责任的是一名操作工人,即事故起重机最后使用人是新侨公司劳务工冯某某,他的最后一个小动作是进行钢筋吊运作业后没有将起重机的夹轨器放下并夹紧轨道。据调查报告称,像冯某某这样的习惯动作在“东江口预制构件厂内长期存在”,但冯某某成为了造成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的“最后一根稻草”而被追究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对冯某某实施刑事拘留。

如果你是冯某某,你可能会说平常大家不都是这么做的吗?是的,有可能违反操作规程不可能发生事故,就像过马路闯红灯不可能都会出事的一样,但是一旦发生事故,这些违规的动作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的。

更何况,经查冯某某未经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未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调查报告也显示新侨公司长期存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具备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等问题,大家习以为常了。还有的人会说,就是持有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又怎么样呢?他们的证是混来的,可能他的操作技术还不如我呢!是的,是否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可能不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某地发生特大火灾事故一开始就是追究那位“最后一根稻草”的电焊工没有操作证,经最后核实那位“最后一根稻草”的电焊工有操作证,但它往往是追究事故责任时增加了一条依据而已,使得处罚的依据更加充分。

所以,一旦发生事故首当其冲的必然是生产一线的操作工,要想不被追究责任,平常你就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做持假证这样违法的事情。

不遵守操作规程、持假证这样违法的事情发生责任真的全在这些操作人员身上吗?其实不然,可能许多操作人员根本没有经过这方面的培训,至始至终也不知道这样做的严重性,可能本案中那些死于事故的18位兄弟们到死也不知道为何而死,事故中大难不死受伤的33位兄弟们或没有受伤的另外78位兄弟们(当时住在集装箱里面有139人)当中还有不少人至今也没从这起事故中领悟到什么。所以,真正的事故责任在于管理者,但是遗憾的是许多事故责任都是由生产一线的操作工来承担了,不少事故处理报告会出现这种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法:事故责任在死者,由于责任人已死亡不再追究死者责任。大部分的管理者的责任也就不了了之了,这可能是当前众多事故处置的方式。

但是,也有例外,如果事故不是一般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而是定性为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级别的话,就会层层加码追究更高级管理者的责任了。本案例的事故是重大事故性质(死亡18人、伤33人、经济损失1861万元),所以涉及到相当一部分管理人员,如果本案事故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话,将追究更高管理者的责任。

所以,本案这起事故必然要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本案这起事故中承担管理责任的这根“最后一根稻草”由谁来承担呢?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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