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上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后简称“盘龙法院”)执行干警到昆明某银行依法办理扣划措施时,连出突发和意外,让人大跌眼镜。 事情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以下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号通报的内容: 当天上午10:50左右,盘龙法院两名执行干警驾驶警车到达云南某某银行新迎支行,他们的任务是要依法对被执行人在该行所开账户办理强制执行扣划。 到达现场后,盘龙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银行工作人员,即该行的副行长保某某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执行裁定文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判决复印件。 遗憾的是,工作进展并不顺利,这位副行长保某某先以盘龙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身份信息需要核实,要向上级请示,后来又以不允许盘龙法院执行干警使用执法记录仪为由,拖延时间,整个过程,并未办理任何扣划业务。 随后,盘龙法院执行干警向银行采取留置送达程序并制作执行笔录,但副行长保某某选择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并拒绝办理留置送达。 11:40许,盘龙法院相关执行干警赶至现场进行支援,银行工作人员态度并不友善。 银行工作人员与执法干警对峙 随后,盘龙法院执行干警欲依法将保某某带离现场,并释明配合到法院对拒不扣划进行说明。 这时,银行工作人员邝某、寸某、郎某冲上前阻碍,并抱住执行干警将其甩开,银行其他工作人员及安保人员马某、段某和盘龙法院工作人员之间也产生了肢体冲突! 其间造成盘龙法院执行干警刘某右手多处软组织挫伤、淤青。 盘龙区法院公众号描述: 该银行其他工作人员起哄并煽动群众报警,由于该银行位于路边,围观群众较多,造成了恶劣影响。 该行行长王某赶到现场后,恶意阻碍,并让工作人员制止盘龙法院执行干警离开现场,哄挤警车。 银行工作人员哄挤警车 银行工作人员阻拦 直至13时许,盘龙法院执行干警将阻碍执行的银行工作人员带至法院。 最后,盘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支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对该支行7名工作人员处以人民币20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其中一名工作人员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 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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