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1]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3]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4]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5]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6]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7] 自2018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废止。[8] 自2018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废止[9]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六条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四条 [6]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五条 [7]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七条 [8]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十条 [9]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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