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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权高于人权?

 徒步者的收藏 2018-04-10

4月9日,英国《卫报》报道称,德国汉诺威一头咬死两名主人的烈性犬在大量爱狗人士的请愿下可能会被赦免。



该狗名叫Chico,属于斯塔福斗牛梗,数日前其攻击其两名主人,并导致他们伤重死亡,之后当地消防队员破门而入将该狗捕获。狗的主人名叫Lezime,52岁;她的儿子Liridon, 27岁,尸检发现他们被动物袭击后失血过多致死。Lezime是残疾人,曾因为担心Chico会伤害自己和儿子,曾把狗关进过家中的笼子,但之后她儿子Liridon又把狗送去训练成为“一头斗犬”。邻居们经常抱怨狗不断吠叫的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回应。


报道称,据附近的居民与死者的邻居反映,这对母子的身体状况都非常糟糕,母亲常年坐在轮椅上行动不便,而她瘦弱的儿子也患有重病。在这种身体条件下,主人本身就很少外出,他们一直把狗关在房间内的一个铁笼子里,很少见到他们遛狗。


其中一邻居向媒体透露:“那只狗看上去非常凶猛好斗,瘦弱的男主人根本就拉不住它。即使他在遛狗的时候给狗戴上了口套,但我还是觉得很危险,所以我一遇到那条狗就会绕道走。”


斯塔福梗是由斗牛犬和梗杂交而来的品种,该犬类生性勇猛、活泼且好斗,喜好生肉,在饥饿的情况下,很可能攻击人类,甚至不分主人生人。但由于外形不大,很容易蒙蔽人,以为是普通宠物狗。在中国国内被划分为中型烈性犬,城市禁止饲养。



据报道,Chico被抓捕后一直被关当地动物中心(Tierheirm Hannover)的笼子里。德国已经有超过25万人签署网络请愿书Let Chico Live,要求赦免Chico,有数百人去信表示愿意收养Chico。当地一部分爱狗人士在汉诺威兽医检查办公室外面示威,并企图闯入动物中心,释放Chico。请愿书的签名者之一科瑞娜·路德维希·路德维希认为:应该帮Chico像其他的宠物狗那样,享受一种充满爱意的生活。


德国人爱狗出名,仅在柏林,登记在册的家养狗超过10万只,但也有很多不喜欢狗的人,大都市里养狗造成很多问题。相对德国对养狗的管理比较成功,这得益于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养狗行为,协调养狗和不养狗者的关系。


在德国养狗必须得到政府批准。由于狗可能对人、其他动物和财产造成危害,所以德国很多州规定,养狗人必须为狗上类似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保险,用于赔付因狗造成的损失。一旦狗肇事,小至咬坏衣服,大到引发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他人伤亡,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通常养狗人每个为狗缴75至270欧元的保险费,具有危险性的狗还要多付30%以上的保费。


德国的法律还对养危险性狗有特别限制,明确规定危险狗的范围。比如,18岁以下的人禁养此类狗,不得将其交给没有这方面资格的人看管。只有有独立住宅的人才能养危险性狗,房周围要有保护措施,并悬挂警示标志。这种狗出门时必须佩戴审批标志,戴口套,用不起过2米的绳子牵着,狗主人要携带相关证明以备查验。对违反规定者会受到严厉处罚。如上街不采取安全措施最高可判罚5万欧元,养狗不及时申报的判罚1万欧元,以及在公共场所对狗看管不力的,也要判罚1万欧元。


由于包括儿童在内的民众遭到狗袭击的报案层出不穷,2000年,德国当局收紧了养狗的规定。如果狗有杀死两人的罪行,当局将对狗进行安乐死。不过,近几年仍然有狗伤人的事件发生,几例的攻击对象都是幼儿,其状惨不忍睹。



德国当地新闻报纸曾在2010年5月报道过类似事件。四只狗曾将一名三岁小女孩咬死。据报道,这位三岁的女孩被她的祖母带到萨克森堡,悲剧突如其来,当时斯塔福德斗牛犬突然转向她。虽然70岁的祖母试图把女孩从狗那里拉出来,但女孩当场死亡,祖母的脸和手臂也受伤严重。在得到主人的同意后,狗被处死了。但同时,狗主人还可能面临着过失杀人罪的指控。



2009年,一条大丹犬袭击了4岁的小女孩。当天晚上,小女孩和姐姐与另外两个养着大丹犬的人一起散步。小女孩弯下腰,突然大丹犬就扑向了她。警察为避免进一步的伤亡,开枪将大丹犬射杀。


由于对狗的看护缺乏严格管理,类似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我国也有一系列类似报道,青海省一名小女孩在外上厕所时,被一只流浪狗活活咬死。而青海西藏地区,由于藏獒市场崩溃,大量无主的藏獒缺乏食物到处流浪,并攻击路人,2012年西藏一名五岁的幼童被九只流浪藏獒围攻。


   

2018年在湖南长沙,一条无主人监管的金毛失控发狂,十分钟内连咬四名过路群众。被咬伤老人报警,警察赶到,因为没有麻醉枪,且闹市不方便用枪,于是用木棒把咬人金毛打死。路人拍视频发到网上,全网爱狗人士瞬间不淡定了,一些爱狗人士和那些所谓的狗粉“唾沫横飞”:狗不能杀!流浪狗也不能杀!。于是,人肉警察,谩骂诅咒,更有甚者前往政府部门与媒体喷漆辱骂,送花圈到警察家里。


但是,即使喜欢饲养宠物,也应该尊重公序良俗,他人利益,尤其不能给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相关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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