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一般情况应认可其扣除,但仍应受限于关联方债资比的比例限制。 区分 受约束 备注 关联企业 债资比 1个条件 非关联企业 无限制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出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可以税前扣险,如借贷双方构成关联方的则还要同时受债资比的比例限制。 区分 受约束 备注 关联企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债资比。 2个条件 非关联企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1个条件 三、向自然人借款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可以税前扣险,如借贷双方构成关联方的则还要同时受债资比的比例限制。 区分 受约束 备注 关联方(自然人股东)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债资比。 2个条件 非关联方(非自然人股东)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1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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