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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请依据财税(2018)23号文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松涛楼 2018-04-11


大家都知道,依据《环保税法》相关规定,色度的污染当量数等于排放量除以5吨水·倍(色度的污染当量值)。这样计算,对吗?在财税(2018)23号文颁布之前,是对的!颁布之后,就错了!为啥?听我一一道来。

一、《环保税法》规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而污染物的排放量是依据该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方法计算得来,各种的污染当量值又在该法附表二中明确规定。所以说,依据《环保税法》规定,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排放量/5吨水·倍,不用乘以超标倍数!

二、排污费时代的计算公式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环保税是“平移”排污费制度而来,虽然费改税后,理念及部分操作细节有所改变,但不应对纯环保技术性问题作出任何改变的。难道,《环保税法》立法时没注意到色度的特点,出现技术性“失误”?

三、认识色度

1、色度是什么?

大家知道,颜色是由亮度和色度共同表示的,色度是不包括亮度在内的颜色的性质,它反映的是颜色的色调和饱和度。

具体到水质色度是对天然水或处理后的各种水进行颜色定量测定时的指标。天然水经常显示出浅黄,浅褐,黄绿等不同颜色。产生颜色的原因是由于溶于水的腐殖质、有机物或无机物质造成的。当水体受到工业废水的污染时也会呈现不同的颜色。这些颜色分为真色和表色,真色是由于水中溶解性物质引起的,也就是除去水中悬浮物后的颜色,而表色是没有除去水中悬浮物时产生的颜色。这些颜色的定量程度就是色度。

2、色度的测定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水质色度的测定》(GB119023-89)标准,测定色度方法有两种:铂钴标准比色法和稀释倍数法。前者适用于污染较轻的污水,后者适用于污染较重的污水。

1)铂钴标准比色法:用氯铂酸钾(K2PtCl6)和氯化钴(CoCl2·6H2O)配制成测色度的标准溶液,于被测样品进行目测比较,以测定样品的颜色强度。

2)稀释倍数法:将样品用光学纯水稀释至用目视比较与光学纯水比较刚好看不见颜色是的系数倍数作为表达颜色的强度,单位为倍。

举例:某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1000吨,色度为150度,色度标准为50度,则:

色度超标倍数=实测色度/标准色度-1=2倍

其污染当量数应=1000吨水*2倍/5吨水·倍=400

所以,色度对环境的影响,有三个决定因素:A、排放量;B、超标倍数;C、污染当量值。

四、财税(2018)23号文规定

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2018年3月30日发布《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中规定,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对《环保税法》规定进行“修正”(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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