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1] (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2] 自2018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废止。[3]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十二条 范围 一、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 二、其他一般纳税人: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1]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2] 自2018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废止。[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八项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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