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穗 【优穗律所】:浙江首家税法专业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税务法律市场的深耕细作,专业于税务规划、税务争议处理、股权转让等涉税涉法领域,致力于将税务法律服务做到极致! 【编者按】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善于利用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来节税和避税,而不是通过简单粗暴的方法—偷税,否则后果很严重:补缴税款,滞纳金18.25%/年,处罚0.5倍到5倍。本文述及的案件,甲公司被处以顶格5倍处罚,罚款额达到4.8亿之巨,本案中,甲公司偷税9600万,其实际承担的偷税后果=6.6亿,是税款的6.8倍,此外,本案还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偷不偿失。本期优穗律师张新军举案以飨读者。 【案情概要】 2016年11月,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将甲公司涉嫌偷税的材料移送市国税局,市国税局指定稽查局稽查。
稽查局随后立案,决定对甲公司2008年至2015年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2017年3月,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9600万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因甲公司拒绝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稽查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2017年2月,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和举行了听证,听证结束后,因案件重大,稽查局向市国税局提请重大案件审理,并依据市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的审理意见,于3月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4.8亿元。
甲公司对处罚不服,于2017年5月向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国税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7月,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
一、第一稽查局认定甲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600万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数额计算正确。
二、关于处以补缴税款五倍的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自2009年起就开始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行为进行偷税,仅201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达9600万元之巨,情节属于特别严重。因此,处以偷税数额五倍的罚款没有超出法定范围,符合《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原则,处罚适当。
三、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的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自2009年起就开始偷税,并纳入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属于连续违法行为。因此稽查局对甲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并未超过五年法定追溯期限。
综上,判决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请。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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