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内参导言】 近年来,PPP资本招商成为我国招商引资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受到中央及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系统学习PPP招商的系列操作流程及管理方案等对各地招商人员有重要意义,为此,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将PPP招商过程中的全操作流程等知识进行整理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招商引资内参正文】 一、什么是PPP项目? (一)含义 从广义上看,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私营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PPP是广义的公私合作投融资模式,具体又分了很多种方式。比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就是建设—运营—移交方式,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拥有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然后到期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可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PPP的应用范围则非常广,在发达国家,PPP既可以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如水厂、电厂),也可以用于很多非盈利设施的建设(如监狱、学校等)。从短期管理合同到长期合同,包括资金、规划、建设、营运、维修和资产剥离都可以使用。 (二)常见的几种PPP模式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PPP运作模式: 1、BT(建造、移交) 企业与政府方签约,设立项目公司以阶段性业主身份负责某项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并在完工后即交付给政府。 2、BOT(建造、运营、移交) 企业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 3、BTO(建设、移交、运营) 企业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与之签订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 4、BOO(建造、拥有、运营) 企业自己融资、建立、并拥有永久的经营权。 5、DBOT(即设计、建设、经营、转让) 企业负责设计、建设,完工后进行特许经营,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 6、O&M(运营与维护合同)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7、TOT(移交、运营、移交)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移交给政府方。 相关人士也给了简单的识别方法:凡是有“B”的,说明是企业要出资建设,凡是有“T”的,说明企业要移交,有一个“O”的,是企业有期限的经营,有两个“O”的,是企业永久经营,也就是拥有。 二、PPP项目操作流程 总:插图4页 1 财政部流程表及法律文件 图 2 发改委流程表及法律文件 图 三、PPP项目管理办法参考模板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运作。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牢固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重诺履约,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责对等。通过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实现公共服务目标,并坚决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二)规范透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体系,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阳光运作和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法披露PPP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实现决策科学、操作规范、公开透明。 (三)科学评估。选择PPP模式的项目,要充分评估论证,与政府直接建设运营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采用PPP模式后,能够实现政府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运营效率、技术进步的有机结合,能够明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或使用者成本,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创新实施。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因地制宜,探索符合行业、区域特点的PPP模式,并根据项目需求,灵活运用PPP模式,科学确定社会资本进入的阶段与方式,提高运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 PPP模式适用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体育、旅游、文化等政府负有提供责任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鼓励逐步提高新建项目使用PPP模式的比例。已定性为政府债务中的存量项目,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鼓励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决策机制。成立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研究决策全市PPP模式政策及PPP项目推进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召集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开展PPP项目实施方案部门联审,以及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督办检查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财政局分别按照国家关于推进PPP工作的任务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直属单位是PPP项目推进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市政府批复。 (三)强化协调沟通。建立PPP项目协调工作例会制度,市发改委、财政局应做好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统筹管理和政策协调,推进PPP项目有序实施。 四、操作模式 (一)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且使用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移交—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二)准经营性项目。对于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采用与经营性项目类似的运作模式,即在使用者付费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实现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 (三)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采用建设—移交—运营(BTO)、设计—建造—融资—运营(DBFO)、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O&M)等模式推进。 (四)其他。积极探索“非经营性项目”与“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捆绑运作,鼓励新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同步推进,鼓励在城中村改造和特色小镇、产业园区、智慧城市建设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开展PPP项目运作模式创新。 经营性、准经营项目,原则上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 五、操作流程 (一)项目储备。 1.项目发起。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发改、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直属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市PPP中心提交初步实施方案;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初步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市PPP中心负责建立市PPP项目储备库。发改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直属单位对潜在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估后纳入市PPP项目储备库。发改部门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遴选出一批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操作的项目,纳入市PPP项目储备库。PPP项目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实施项目资产证券化及享受专项政策的重要依据。 3.项目发布。对列入市PPP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推介,以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人参与。原则上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应已完成项目建议书(项目服务联系单)批复。 (二)论证决策。 4.确定实施机构。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前期准备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推进实施、过程监管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5.实施方案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在可研批复后编制,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并作为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实施方案可由实施机构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选择方式、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及移交方案、风险分配方案、政府支出责任、合同体系及主要内容、监管框架、变更及退出机制、政府承诺和保障等。实施方案中应对物有所值等进行专篇分析。对于需要政府付费或财政补贴的PPP项目,要对财政承受能力进行研究分析。 6.实施方案审查审批。对于市本级项目,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委托市PPP中心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出具评估意见。PPP实施方案经部门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市政府审批。实施方案已通过审批的PPP项目,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未通过审批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审批;经重新审批后仍不能通过的,不得采用PPP模式。对于各区、县(市)项目,仍由属地政府自行开展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 (三)社会资本选择。 7.社会资本遴选。PPP实施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九条有关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社会资本方依法能够自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提供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可以不进行工程建设招标。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的PPP项目,仍需依法开展工程建设招标。 8.PPP合同谈判确认。PPP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谈判小组应先与排名第一的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如该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谈判小组可以按照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按照相关要求将招标结果进行公示。 9.签订PPP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项目实施机构将PPP项目谈判结果及合同主要内容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合同,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由PPP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四)项目执行。 10.成立项目公司。PPP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和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项目公司。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除规定的行业和领域外,鼓励项目公司由社会资本控股。PPP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城管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工程设计、开工准备、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相关审批手续。 11.项目融资与建设。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依法办理PPP项目实施所需的基本建设手续,及时落实项目融资方案。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PPP项目建设和变更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运营责任进行监督。 12.运营绩效评价。PPP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应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13.合同条款调整。合同期内,合同双方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以及变更社会资本方的,应以保持项目运营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为前提,由PPP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协商,报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市政府批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项目移交。 14.启动移交准备。对于PPP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应在合作期满前(过渡期)启动移交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PPP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等单位成立PPP项目移交工作组,具体负责移交工作。 15.正式移交。PPP项目移交工作组应组织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确保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项目达到移交标准后,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办好相关文件、资产的变更和登记手续。 16.开展后评价。项目移交完成后,由市发改委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PPP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应从全生命周期执行的合规性、物有所值、示范性等角度展开,评价结果应按规定公开,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 六、监督管理 (一)全生命周期管理。PPP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由市PPP中心负责建立贯通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的PPP项目管理信息平台。 (二)信用管理。在PPP领域率先使用信用管理,对PPP项目投资主体、中介机构及参建各方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查询制度,强化并提升各方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履约行为。对参与PPP项目的相关主体开展信用监管,评价结果纳入市公共信用平台,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 (三)依法信息公开。有关部门、PPP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要按照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通过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等方式,依法依规公开披露PPP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形成推进合力。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提高对PPP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强有力的PPP工作推进机制,落实责任、抓实项目。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PPP项目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支持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争取各项投资补助、经费补助、贴息贷款等资金,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应在PPP合同中予以明确。市财政局要做好全市PPP项目前期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 (三)加强金融服务。发挥市PPP支持基金的引导作用,市PPP支持基金的使用和运作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支持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财综〔2016〕1号)执行。支持PPP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建设资金。推动PPP项目与资本市场深度融合,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等方式,丰富PPP项目投资退出渠道。鼓励建成投运类PPP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实施资产证券化操作。 (四)保障项目用地。市本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切块指标适度向PPP项目倾斜。PPP项目享受政府投资项目同等用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项目,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项目,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PPP项目用地依法需要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规定,通过竞争方式将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五)加强业务培训。市PPP中心应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组织形式多样的PPP业务培训,指导参与各方熟悉PPP项目运作模式、操作流程、风险防控等管理全流程要点。对运作良好的PPP项目,要及时总结经验,实行现场教学。 四、PPP项目风险清单 3张图 五、今年PPP政策法规汇总 序号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文件名 | 1 | 2014/5/18 | 发改基[2014]981号 | 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 2 | 2014/7/4 | 财税[2014]55号 |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3 | 2014/9/12 | 发改投资[2014]2091号 | 关于加快推荐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 4 | 2014/9/21 | 国发[2014]43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5 | 2014/9/23 | 财金[2014]76号 |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6 | 2014/9/26 | 国发[2014]45号 |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 7 | 2014/10/23 | 财预[2014]351号 |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 | 8 | 2014/10/31 | 财社[2014]105号 |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 9 | 2014/11/16 | 国发[2014]60号 |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10 | 2014/11/18 | 财建[2014]692号 |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 | 11 | 2014/11/29 | 财金[2014]113号 |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12 | 2014/11/30 | 财金[2014]112号 |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13 | 2014/12/2 | 发改投资[2014]2724号 | 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意见发改投资 | 14 | 2014/12/15 | 财综[2014]96号 |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15 | 2014/11/26 | 财建[2014]839号 |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 16 | 2014/12/30 | 财金[2014]156号 |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 17 | 2014/12/31 | 财建[2014]838号 |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 18 | 2014/12/31 | 财库[2014]214号 |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 | 2014/12/31 | 财库[2014]215号 |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 | 2015/1/15 | 发改委令第25号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 | 21 | 2015/1/20 | 国能新能[2015]8号 |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 | 22 | 2015/1/20 | 财办建[2015]4号 | 关于组织申报2015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 | 23 | 2015/1/30 | 国务院令第65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24 | 2015/2/3 | 民发[2015]33号 |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25 | 2015/2/13 | 财建[2015]29号 |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 26 | 2015/3/10 | 发改投资[2015]445号 | 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 27 | 2015/3/17 | 发改农经[2015]488号 |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 28 | 2015/4/7 | 财金[2015]21号 |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 29 | 2015/4/9 | 财建[2015]90号 | 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 30 | 2015/4/10 | 财预[2015]47号 | 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31 | 2015/4/14 | 民发[2015]78号 | 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32 | 2015/4/20 | 财建[2015]111号 | 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 33 | 2015/4/21 | 财综[2015]15号 |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 34 | 2015/4/25 | 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3号令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35 | 2015/5/5 | 国办发[2015]37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 36 | 2015/5/5 | 交财审发[2015]67号 | 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 | 37 | 2015/5/6 | 国办发[2015]38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 38 | 2015/5/7 | 发改基础[2015]969号 | 关于当前更好发挥交通运输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意见 | 39 | 2015/5/15 | 国办发[2015]40号 | 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 40 | 2015/5/18 | 国发[2015]26号 |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41 | 2015/5/19 | 发改办农经[2015]1274号 | 关于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 42 | 2015/5/19 | 国办发[2015]42号 | 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 43 | 2015/5/22 | 财综[2015]15号 |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 44 | 2015/5/25 | 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 45 | 2015/6/19 | 国发[2015]35号 | 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 46 | 2015/6/24 | 财金[2015]201号 | 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47 | 2015/6/25 | 财金[2015]57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 | 48 | 2015/6/30 | 国发[2015]37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49 | 2015/6/30 | 财库[2015]124号 |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50 | 2015/7/2 | 发改法规[2015]1508号 | 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51 | 2015/7/10 | 发改基础[2015]1610号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 | 52 | 2015/7/24 | 财库[2015]135号 |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53 | 2015/7/31 | 财税[2015]61号 | 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54 | 2015/8/3 | 发改基础[2015]1788号 |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55 | 2015/8/10 | 国办发[2015]61号 | 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56 | 2015/8/10 | 银监发[2015]43号 | 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 57 | 2015/8/11 | 国办发[2015]62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 | 58 | 2015/8/12 | 水规计[2015]321号 | 关于印发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59 | 2015/8/26 | 财综[2015]57号 |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60 | 2015/9/7 | 国办发[2015]68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61 | 2015/9/9 | 国发[2015]51号 | 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 62 | 2015/9/22 | 农加发[2015]5号 | 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 63 | 2015/9/25 | 国发[2015]54号 | 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 64 | 2015/9/25 | 财金[2015]109号 | 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 | 65 | 2015/9/29 | 国办发[2015]73号 |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66 | 2015/10/16 | 国办发[2015]75号 |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67 | 2015/11/12 | 财预[2015]210号 |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68 | 2015/11/17 | 发改能源[2015]1454号 |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 | 69 | 2015/11/18 | 国办发[2015]84号 |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 70 | 2015/11/22 | 国办发[2015]85号 | 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 71 | 2015/11/23 | 国发[2015]66号 | 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 | 72 | 2015/11/26 | 发改价格[2015]2754号 | 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 73 | 2015/12/2 | 银监发[2015]43号 |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 74 | 2015/12/8 | 财金[2015]158号 | 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 75 | 2015/12/18 | 财金[2015]167号 | 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 76 | 2015/12/18 | 财金[2015]166号 |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 77 | 2015/12/21 | 财预[2015]225号 |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 78 | 2016/1/3 | 建城[2015]165号 | 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 79 | 2016/1/11 | 财建[2016]7号 |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 80 | 2016/1/25 | 发改基础[2016]159号 | 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 | 81 | 2016/2/2 | 财综[2016]4号 |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82 | 2016/2/2 | 国发[2016]8号 |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83 | 2016/2/10 | 国发〔2016〕14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 84 | 2016/2/16 | 财办建[2016]21号 | 《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 85 | 2016/2/22 | 财建[2016]34号 | 《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86 | 2016/2/25 | 财办建[2016]25号 | 《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 87 | 2016/3/1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88 | 2016/3/21 | 银发[2016]65号 |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 89 | 2016/3/24 | 发改振兴[2016]623号 | 《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 | 90 | 2016/3/25 | 财综 [2016]11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91 | 2016/3/31 | 国能法改〔2016〕96号 | 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 92 | 2016/4/5 | 发改能源[2016]621号 |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 | 93 | 2016/4/15 | 环大气[2016]45号 | 《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 | 94 | 2016/4/19 | 财综 [2016]11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95 | 2016/5/28 | 财金[2016]32号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 96 | 2016/5/31 | 国发[2016]31号 |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97 | 2016/6/12 | 财金函[2016]47号 |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 98 | 2016/6/18 | 发改基础[2016]1198号 | 关于推动交通提质增效提升供给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 | 99 | 2016/6/21 | 国办发[2016]47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 100 | 2016/7/3 | 主席令[2016]2号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 101 | 2016/7/4 | 国办发明电[2016]12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2 | 2016/7/17 | 财金[2016]92号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103 | 2016/8/10 | 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 | 104 | 2016/8/10 | 发改投资[2016]1744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5 | 2016/9/2 | 发改办投资[2016]1963号 | 关于请报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 | 106 | 2016/9/7 | 建村[2016]147号 | 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 107 | 2016/9/14 | 建城[2016]193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 108 | 2016/9/21 | 发改办投资[2016]1722号 | 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 | 109 | 2016/9/29 | 财金[2016]85号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110 | 2016/10/10 | 建村[2016]220号 | 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 | 111 | 2016/10/11 | 发改振兴规[2016]1966号 | 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 112 | 2016/10/11 | 发改投资[2016]2068号 | 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 | 113 | 2016/10/12 | 财金[2016]90号 |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 114 | 2016/10/13 | 财金[2016]91号 | 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 115 | 2016/10/20 | 财金[2016]92号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 116 | 2016/10/20 | 建城[2016]208号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 | 117 | 2016/10/21 | 中评协[2016]38号 | 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 | 118 | 2016/10/24 | 财办金[2016]118号 | 关于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19 | 2016/10/27 | 发改投资[2016]2231号 |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 120 | 201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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