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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王校长教你画应急照明配电箱系统图!

 geros 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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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


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建议:疏散指示标志在15米以内。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导线选择


1、干线电缆采用矿物质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分情况)

2、支线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电线


导线敷设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5、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应急照明控制


以上内容来自筑龙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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