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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小老虎8899 2018-04-13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个人住房消费,提高城镇职工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含义

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配套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并且该笔贷款当前无逾期记录的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委托管理中心逐月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上月缴存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抵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二、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对象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配套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的主借款人(即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签字在前的职工),借款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除主借款人之外的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主借款人的账户为封存状态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或其他申请人可单独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三、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一)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逐月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无停、缓缴情况。

(二)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该笔贷款必须正常还款两个月以上,且信用良好,申请时该笔贷款无逾期。

(三)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的应留足6个月(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四、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申请人与主借款人是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经单位盖章的《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变更表》。

(四)借款合同原件,如借款合同原件丢失的,应提供由贷款经办银行盖印确认的复印件。

(五)申请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配套个人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的,同时应提供经贷款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还款明细清单。

五、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在同一管理部的:

1.申请人持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变更表》到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表格当场给予审核并打印《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并与主借款人签署《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

2.管理部在委托提取日(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根据委托银行返回的上月还款信息,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

(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在不同管理部的:

1.主借款人持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变更表》到贷款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表格当场给予审核并打印《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并与主借款人签署《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

2.申请人持《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到缴存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3.管理部在委托提取日(即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根据委托银行返回的上月还款信息,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

六、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划款方式和金额

(一)划款方式。《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由管理中心采用报账制方式,根据借款人上个月在委托银行的贷款还款金额,逐月自动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个人存储余额以转账的方式直接划入申请人联名卡内用于抵还贷款。

跨行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开通之前已办理的同行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划转资金仍旧划入主借款人还款代扣卡内。如还款代扣卡卡号变更,则需办理变更手续,将资金分别划入申请人联名卡内。

(二)划转金额。以申请人上月缴存额之和为基数,上月缴存额之和小于其上月还贷款本息额的,划转申请人上月缴存额之和,差额由主借款人在还款代扣卡上补足;上月缴存额之和大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划转与上月还贷款本息额相同的金额。

七、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划款顺序

《逐月提取还贷委托书》中的主借款人作为第一划款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不足部分按《逐月提取还贷委托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即主借款人第一顺序,主借款人配偶第二顺序,主借款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依次进行划转。但扣款后每个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0元。在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情况下,还款顺序为: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归还商业性贷款。

八、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变更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在委托提取日前15个工作日,到管理部办理委托提取变更,并提供《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变更表》及有关材料。

(一)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还款代扣卡(已办理同行逐月提取还贷业务)遗失等原因,引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还款代扣卡号变更的,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经申请人单位盖章的《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变更表》,到贷款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二)新增、减少申请人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经申请人单位盖章的《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变更表》先到贷款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再到申请人公积金账户所在归集管理部办理提取确认手续。

(三)已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申请人需办理转移手续的,应先到归集管理部申请暂停逐月提取还贷手续后,办理转移手续,然后再到新归集管理部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需办理销户类转移或提取的,应待该笔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结束后方可办理。

(四)申请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信息变更证明材料、经申请人单位盖章的《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变更表》到申请人公积金账户所在归集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五)作为共同委托方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一方自愿取消委托提取的,经管理中心核准后,予以取消,并不影响另一方的委托提取。

九、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一)因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0元的。

(二)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签定的下一个月起,该笔贷款逾期还款累计达3次的,经管理中心核定暂时停止其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应主动备足资金到贷款银行正常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如逾期还款累计达12次或连续逾期6次的,管理中心终止办理申请人的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恢复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三)联名卡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四)该笔贷款已经结清贷款本息的。

十、其他

(一)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按本实施意见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需经缴存管理部同意并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

(二)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手续。

(三)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但该笔贷款的还款代扣账户内应保证有足够偿还二期贷款本息的资金。

(四)主借款人每月应根据还贷额及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以保证每月足额还款。否则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月应还贷款本息,不能再申请整笔提取冲抵本金,也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六)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主借款人如需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然后再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七)逐月提取还贷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主借款人须主动备足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正常还贷,在该笔贷款还贷期间不得重新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

(八)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期间,逐月提取还贷的所有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但主借款人的父母和子女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解除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6个月后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九)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档案资料,除财务所需的资料外,其余资料各管理部应认真整理,视同贷款档案归档保存。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14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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