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职工患病休假期间,企业应当如何支付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dannial1980 2018-04-14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是否继续适用?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能否低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标准?

3、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规章制度也未规定,企业应当如何发放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企业能否直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标准支付?

 

一、国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乙款规定,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工资的60%至100%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的,支付疾病救济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第17条、第18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更加细化了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政秘字134号命令、政务院1953年1月2日(53)政财申字11号命令)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原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江苏省规定

 

1、江苏省劳动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险[1995]23号)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内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发给病假工资,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上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发给疾病救济费。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海市规定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

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四、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