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飞,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 来源《刑事法评论》2014年第1期,总第34卷,注释略。 字数所限,本文为缩减版,如需引用请参照原文。 一、整体层面:进程、主题以及特色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象虽然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滋生发展[2],但是我国学界(主要指犯罪学界)展开深入研究大体却是我国刑法1997年立法后开始进行的。[3]截止到目前,已经有了15年的学术研究历史,其整体层面上所呈现的知识演变进程、所展现的研究主题以及形成的特色,值得全面深刻地予以总结概括、揭示,以促进该领域的深入发展。 1.进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进程上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上从宏观层面展示出各自研究的视域与基本架构以及所创造的学术知识蕴涵。具体而言: 第一阶段初始阶段,即以有组织犯罪为名展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时间大约为1997—2000年左右。在我国学界,由于对于有组织犯罪可以作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三种不同含义的理解[4],因此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研究上大体上展开了两种方式的研究。一种是在广义的有组织犯罪研究之中展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仅仅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类型形态展开理论探讨的,另一种方式也就是有组织犯罪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5],研究中国有组织犯罪也就是研究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宽泛而综合是这一时期研究从总体上所表现出的整体状态。所谓宽泛是指这一时期,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领域非常宽广、研究方法也多样,而且也表现在从事这一研究的研究者来自各种不同群体,非常广泛。这不仅有集中在对于基本概念的体系探讨的本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也有预防、控制之策的应用性研究,尤其是随着立法所确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进行的法律规定的规范解释的研究也应运而生。另外,对于域外的有组织犯罪的研究也不同程度地展开,对于其历史渊源问题也开始进行探讨。由此无论是理论界人士还是实务人才,均不同程度发表了相关的论述。社会学、刑法学、心理学、历史学等学科的学者也纷纷加盟各抒己见。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即突出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展开研究。时间大约为2001年打黑除恶斗争开始至2009年左右。我国自2001年着手进行在全国进行打黑除恶为重要内容的严打整治斗争,在2006年在全国部署进行一次全面的“打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大的胜利,到2009年再进行部署,全国打黑除恶中开启了更为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得反黑斗争一定程度上成为常态化的状态的发展,在这过程中尤其是重庆的反黑斗争令人瞩目,对其研究也令学界另眼相看。由此,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也伴随着打黑斗争深入不断地发生变化。 依从、创新与专业化是这一时期研究从总体上所表现出的整体状态。所谓依从主要是这一时期的研究依从于打黑除恶的现实需要,依从于打黑除恶所揭示出的现实事实(案例)为基础展开研究。另外依从还表现在研究成果依从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现实发展变化。 第三阶段为深化阶段。这大体就是最近我国学界所展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时间大约始自2010年以降。这一时期有两件刑事法治的大事对于本领域的研究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此修正案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出了立法解释,同时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此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另一件事就是“二〇〇九年以来,中国加大了打黑除恶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力度。一到十月份,全国共查获各类犯罪集团四点五万个,集团成员十八万一千人。在西部城市重庆的一场规模空前的打黑风暴中,大批黑恶犯罪团伙落网,众多涉黑官员下马”。[31]这无疑为进一步展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提供了强大的现实需求以及大量的真实素材。 实证性、应用性以及独立性,是当下研究所呈现出的整体状态。实证研究范式的形成是当下本领域研究最为显著的趋向。这不仅得益于我国犯罪学界的积极倡导,而且恐怕也在于现实条件基本成熟,学术环境的宽松、自由。 2.主题。十余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主题是较为广泛的,往往交错夹杂复合一体,绝非单一。但是,从总体上,我们可以大体上按照犯罪学研究的“概念一现象一原因一对策”体系上予以圈定出突出研究的“专题”来,其目的就是能够让我们明晰十余年来我国学界所集中涉足领域、集中探讨问题以及主要解决问题的状况。 (1)基本概念研究。展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主要有: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恶势力。其中,对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的研究投入的力量最大。截至当下,学界的研究仍然继续,特别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与学理定义上所存在的不同争议,一直制约着本领域的向前深入发展,因此仍是绕不开的话题,需要不断理论探讨[68]需要明确的,在基本概念研究中,有一问题为学界持续探讨焦点即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问题。[69]对此,学界大体上形成了非法控制的社会结构论[70]、有组织暴力的非法社会势力论[71]、社会共生/寄生的利益群体暴力寻租论[72]等代表性观点。 (2)历史发展研究。这一主题研究主要涉及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阶段、起源问题、发展规律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内容。对于这方面的内容,学界探讨较为深人。如在历史发展阶段上通常为“三大阶段论”,但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销声匿迹的黑社会1949—1979”“渐行渐近的黑社会1981—1997”“三道勾结的黑社会1997—”[73];另外一种观点:“20世纪70年代末一80年代末萌芽时期”“20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末快速发展时期”“21世纪至今发展时期”[74]。应该说,对于这一主题的相关探讨大体上是宏观层面的概括分析,基本上是“粗糙活”,从总体上似乎是一半事实一半推测所形成的判断模式,不同程度上流露出个人主观认识色彩,鲜有扎扎实实的事实作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这一部分探讨很难达致“科学”的研究。 (3)犯罪现状与特点(征)研究。这方面的描述研究,前提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调查或者统计分析。因此,随着社会不断的变化,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尤其是现状或者状况的描述,无论是全国范围的整体状况还是某省份局部状况[75]甚至个案的个体情况,都从打黑除恶的战绩中吸取了源源不断的现实事实与案件数据,成为了分析的基石。如有学者对于当前涉黑犯罪的特点的分析,就以重庆11个典型案件为样本。[76]只有在特点的分析上,无论整体抑或个体,活动范围、人口学特征以及社会网络状况等内容均是关注的重点。[77]需要指出的,我国学界在近年来对于这一主题的研究大多采用了最新的统计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更为专业、更为明晰。不过,我国学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征调查研究上大体上循着我国刑法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立法解释维度进行事实的注解的。[78]只有少数学者注意到这一点:“研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不能仅仅依据新刑法第294条,而应该把视野放得更宽些”,进而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组织上的严密性、经济上的贪婪性、政治上的对抗性、文化上的腐朽性、手段上兼备性五个特征”。[79]然而,这种声音太弱小,不能一石激起千层浪。 (4)犯罪原因研究。我国学界大体以“成因”“原因”进行探讨的,主要运用我国罪因理论有社会与个体原因论[80]、历史与现实原因论[81]、内因与外因论[82]等几种,但是从期刊网所搜集到相关论文以及有关著作看,更多呈现出以下分析模式:一种是主要因素论。这种分析大体解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各种致罪因素,多的达10项、少则3—5项。如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个体犯罪向有组织犯罪进化演变是犯罪发展的客观规律”等10方面的原因。[83]另有学者认为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以及人口、就业所形成的压力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和不均,社会不良需求的存在,社会控制力量的软化与虚化、非法控制力量的兴起,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4个方面重要原因所导致。[84]最近我国有学者通过案例调查,指出了当前涉黑犯罪的6个方面主要成因。[85]另一种就是多种原因论。这大体上从上是从政治原因、经济原因、文化原因、个体心理原因等几个方面进行剖析。[86]这种分析模式虽然“传统”,但是不失全面、完整。或许,不满于这些分析,我国有学者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如前述提及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自组织原因理论[87]与有学者运用“国家一社会”范式所进行的成因解析[88],等等。 (5)立法完善研究。对于这方面的探讨非常热烈,尤其是在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一度掀起了研究的高潮。从探讨内容看,大体上有四种:第一种是刑法立法完善。第二种为刑事立法完善,包括刑事实体与刑事程序立法两个方面。第三种观点为综合性的立法完善。另外也有一部分是从比较法视角进行辨析,可谓角度多样,观点纷呈,不过从总体上表现出的是一种从严、从重甚至从快惩治的立法完善构想。 (6)防治对策研究。这里所指的研究不仅仅是从防治的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这样的维度分析的,而是试图从预防与治理层面所进行全面探讨的。 (7)国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这一主题所包括的内容主要有:第一是对于相关立法所展开的研究。 3.特色。从总体上,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十余年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自己特色,展现出了自己风貌。应该说,这种自我特色或者风貌的形成是有着深刻的学术渊源关系与我国错综复杂、息息变动的社会大背景密切相关的。 第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是在伴随“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的实践中不断展开推进的,是在不断满足现实实践需要的环境下应运而生,因此无论是所生产的知识还是所不断建构的反黑话语权,与为国家推行反黑实践活动合理性、合法性证立息息相关,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倾向。 第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整体上所形成的知识生产模式上大体上是按照刑事一体化的模式进行下去的,具有了鲜明的“刑事倾向”的知识理论特色。 第三,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所形成的知识话语虽然在不断发生变化,甚至出现一种知识转型,但是所体现出的本土性的特色却是异乎寻常的。 二、个体层面:内容、特点以及贡献 上述从宏观整体层面上展示了十余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学术历程,大体展现出了一个学术群体形成、发展状态及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从总体上,这是一个个个体研究者不断建构、相互汲取、共同累积“研黑”知识的过程与结果,尤其一些代表性学者不断地开拓疆域、锐意进取、上下求索,成为了推进学术增长的旗手与大蠢,在整体研究大背景映衬下,他们研究的主体内容、所占有的独到地位、发挥的重要作用、呈现出的重大价值,就更为清晰透彻可见。由此,我们尝试从个体层面考察个体学者在整体环境下学术成长发展的轨迹、研究成果所表现出来的知识特点以及所作出的具体的学术贡献。这将有利于清醒地认识到在学术研究整体状态下,学术研究者个体自我觉醒、自觉反省自我,寻求自我学术发展之道,以作出更大的成就。在此,笔者试图选择一些有代表性学者的著作或者有代表性的论著展开分析,这里所随机选择的代表性的学者主要是有一系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成果的专家教授,在本领域研究持续至少在5年以上,并参与重要的研究项目的学者;代表性论著也主要从其影响力大小、出版或者发表时间、刊物等方面综合考虑。 1.肇始之初:《有组织犯罪研究》[109]剖析。 2.集大成:《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112]之解析。 3.转移重心:《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研究》[117]之思考。 4.立足“中国当代”:《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析》[123]之再分析。 5.集体的结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127]之再研究。 6.回归当下:《当前中国有组织犯罪现状与对策》[129]之探究。 7.防黑的预言:《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研究报告》[133]之感悟。 8.难得的实证:《黑社会性质犯罪服刑罪犯矫正对策探索》[134]之思索。 三、整体—个体:评价、出路及前景 很显然,无论是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整体性研究的宏观气象,还是个体层面上清晰透彻地显示出的学者个体努力所取得成就与进行的知识创造,在不同层面上较为完整而又具体地展示出我国十余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状态、推进轨迹以及知识演进的重大变化。由此,大体可以窥察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所面临的问题与存在的不足,以致能够探求出本领域学术研究持续、兴盛发达的出路,以及对其进一步发展的辉煌前景进行整体一个体双重层面建构与思考,期许对于学界整体抑或是研究个体有启示与推动。 1.评价。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虽然研究的时间不长,但是从其研究的主题、形成的专业性群体、出版的论著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研究相比较,应该是取得很大成就的,尤其是出现了一些学者专门从事这项学术研究工作,更展示出这项研究所具有的潜在空间与现实的急迫需求,然而,学术创新需要不断进行反思与批判,需要不断地解决与克服存在问题与不足,才能促进向前挺进发展。具体而言: (1)这一领域研究是乐观的,令人满意的。十余年来这一研究不断推进、不断深化、不断发展,而且一些学者开始专门从事这一领域的研究,出版了不少成果。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学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是应运而生,基于对现实需求的依赖性以及工具性倾向影响,在基础性研究上仍然较为薄弱,加之学界缺乏有效的学术交流,基本的范畴、研究范式、理论知识体系没有完全形成,成为了大大制约研究质量与水平提高的瓶颈。 从各个阶段的研究来看我国学界虽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有了一些研究,但是对于有关的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很少涉猎,如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此类犯罪概念界定的刑法学、社会学的立场,以及一致论、冲突论、综合性视角问题,有关价值中立问题,以此更为基础性问题如关于社会性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的研究等等。由此这些基础性问题我国研究者基本没有专门性探讨,基础过于薄弱,因此学界上出现了研究上的一系列先天不足状况。具体而言: 其一,出现不必要的概念的纷争。对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恶势力犯罪等概念体系,我国学界展开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不少是无谓的争议。 其二,关于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方法论探讨缺失,导致研究中基本预设不明确,时而出现了在研究的思路或者逻辑上相互矛盾的地方。 其三,缺乏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的性质研究,致使原因分析、政策研究未能深入进行下去。 另外一个明显的不足就是我国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研究在十余年之研究之中几乎没有形成自己的基本范畴、具有张力的研究范式以及具有系统性理论知识体系,由此严重制约其水平的提升。详言之: 其二,研究范式没有张力。 其三,理论知识体系系统性不强。 (2) 虽然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形成了多学科的综合分析的方法与知识,但是在综合上却出现了一些不足,更为重要的在本领域探讨上在向犯罪学的“科学”、专业化研究推进上步伐不大,还存在很大欠缺。具体情况为: 其一,综合上所存在的不足。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思路是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模式,其所包括的学科就有刑法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侦查学等各种刑事学科,因此在对此种犯罪的分析上就包含上述各学科领域的相关分析,本来我国刑事学科上形成这种传统是好的,但是如果一旦模式化,就会浅尝辄止或者出现内在冲突,比如如果将此罪的规范刑法学探讨与此犯罪的犯罪学探讨结合,极易产生规范思考与超规范思考的两种语境错位[144],导致问题研究的不深入或者出现似是而非结论来。[145]因此在刑事一体化模式上,坚持学科独立的刑事科学一体化是必要盼[146]可惜我国学界并没有对黑社会问题的深究,往往只是单一地在刑事法学一体化的思维下展开了探讨,由此往往没能发挥出犯罪学研究的基础性、批判性的作用来。[147]另一方面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中所表现出来更大、更宽泛的综合就是不同学科性质的学科知识综合。 其二,在犯罪学的科学研究上存在不足,需要多方努力,不断向专业化方向推进。在这里所指的“科学”是指一套众多公认的、建立和解释现象的程序,是认识事物的一种独特的方法,一般而言,在运用科学方法从事研究活动时,应该遵循的实证、客观、怀疑、简约四项主要科学原则。[149]从这个意义上,我国学界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科学研究上还面临如此任务: 首先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其次是深入调查,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全面性。 再次是保障调查机制的客观、独立性。 最后是在知识理论上去“魅”,形成专业性话语知识体系。 (3)虽然展开了国外反黑的研究,但是未能在国际黑社会犯罪研究学术进程的大背景下,展开理论研讨,没有形成与国际研究前沿进行学术对话体系机制,本土研究尚存在很多不足。如前述提及,在一些著作中具有了国际化的研究视野或者将国际化与本土化研究相互结合的范例,并且从总体上,我国学者也展开了国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题研究,但是由于研究的时间不长,存在的不足仍旧是较为明显的,主要有: 其一,未能在国际黑社会犯罪研究的学术大背景下进行理论思考,提出本土性研究问题,从而使得研究缺乏国际理论视角而存在缺陷。当下在国外,对于黑社会犯罪的研究非常深入,形成了不同的理论研究视角,并且各个领域学术进程上也异彩纷里[153],但是我国学界基本没有融入到这一研究理论大背景之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理论视角狭窄,概念工具简单,学术研究缺乏国际理论研究基础,学术价值大大降低了。比如在国外对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研究,大体上形成了功能主义、经济学、社会网络路径以及“宏观网络、集体与商业过程”的综合性路径等解析理论知识体系,但是大体上由于我国学者没有展开这方面的研究,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中既未能融入这种学术研究进程之中,在本土研究上展开理论分析,推进其纵深发展,也没能运用其研究路径解析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而是在一穷二白的理论贫療的荒漠上展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基础如此薄弱,学术研究的进展突破性不大也是可以理解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由于缺乏域外研究理论与进程的理解,也就没有结合我国现实提出有价值的理论问题来,致使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理论研究方向上存在很大对实践、现实的依附性,缺乏厚重学术基础而迷失了发展的方向。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对于国外的相关理论也没有进行现实经验的验证,我国在原因理论上也就在形成具体的科学理论上难以迈出坚实的步伐,由此对于犯罪的解析缺失了多维理论视角支撑。我国学者认为国外有关黑社会组织犯罪原因的代表理论有暴力帮伙理论、紧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失常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体制理论[154],但是对于这些理论却没有能够结合本土问题展开探讨,使得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因理论上的范畴与视角缺乏相应的支持,从而在本土原因上难以深入地进行科学理论的建构与综合。[155]由此,我国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因理论上基本在传统的罪因理论范畴上进行思辨性的探讨,基本个别学者的一些创新,也似乎难以推进这一领域向科学层面纵深发展。[156]另一方面,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开始所进行的所谓的“综合”分析,缺乏如国外首先具有具体学科稳定的研究路径或视角为坚实基础如功能主义路径、经济学路径、社会网络路径等,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综合性的路径或者视角的学术累积发展过程,导致的结果就是出现了如前所述的综而不合的状况。正是这样,我国在本土研究上如果不能扎扎实实在本学科领域内进行深入的研究,形成独特的研究路径、建构厚实的理论知识体系,妄图走捷径,进行所谓没有专业槽的综合,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表现而已,对于问题的研究与学术的发展不会有好的结局。 其二,未能站在全球大背景下进行本土研究与国外研究相结合展开分析,整体推进深入不够,同时所结合的领域较为狭窄,仍然需要不断开拓。很显然,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基本是立足于本土,即便是与国外研究相结合,也仅仅只是提供一种参考或者补充的作用,而并没有站在全球的大背景下观察、思考黑社会的变化发展问题,因此没有一种全球大局的视野,对于整体上把握也就不是很深入,对于问题的思考也就不全面。比如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没有考虑到我国社会国际化发展变化过程之中出现的问题,对国际上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在社会发生重大的变化之中黑社会犯罪的发展变化问题之间的关联性缺乏研究,同时对于犯罪国际化趋势也没有进行认真思考。此外,在国际上、区域上治黑反黑的政府合作以及警署之间信息交换的一些做法也没有认真总结与进行相关的法律、理论上的探讨,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犯罪在全球的总体发展趋势、犯罪在各种社会结构与文化之中的变化形式、表现特点均应该有全面了解,在这种基础上,把握黑社会犯罪在犯罪现象结构中的地位、功能以及发展趋向,这样在“犯罪饱和率”的预设中也大体上了解到这类犯罪国际趋势、演变规律以及社会实质含义。如此,我们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就不再是一种无社会背景的分析,所进行的比较也就不再仅仅局限在“现象”层面的异同对照,而是紧扣国际社会息息变动以及对犯罪的影响的主旋律来全面观察、思考犯罪问题。从这个角度上,在我国展开本土研究时,结合国外部分进行展开的空间是巨大的,这大体上可以划分出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事实层面,就是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思考黑社会犯罪滋生、发展、变化问题,进行犯罪变动规律的总结概括。同时,对于全球的公共区域、自由贸易区的黑社会犯罪的研究,以对全球不平衡的特定区域的结构认识基础上展开特殊性研究;另一方面是全球化范式理论解析黑社会犯罪问题。这不仅包括在全球化视野下对于黑社会类型、形态等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也包括了在不同理论范式下对于不同国家或者区域性黑社会犯罪的解析,还可能形成一个整体性、综合的黑社会犯罪的解析理论等等。最后一方面是在国际、区域治理层面。对于国际上国际组织、区域合作组织对于犯罪治理的策略以及各国对于犯罪治理的措施全面地展开探讨,尤其是一些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的形成、发展进行密切的关注,并对其可能造成对本国刑事法治影响的展开深入剖析。当然,在这方面我国学界展开了一些研究[157],但是不足的就是在其基础性问题上,也就是国际合作、区域合作的法律、司法、物质基础、实现途径、存在问题等各个方面应该有基本的探讨,而且也有实证的分析,但是对这些方面,学界基本没有涉猎,往往停留在法律的一些比较上,很显然,理论上是很不深入的。可见,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在犯罪不断发生全球演化的时代,虽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是一项本土性的研究,但是其形成的理论知识已经是国际有组织犯罪研究的一个部分,其研究的水平与成就将直接对国际社会的研究产生一定的理论、现实影响,同样国际研究的知识进程自然也影响着我国本土性的研究,因此具有一种全球性的理论思考视野,将国际研究与本土研究有机结合,不断拓展研究领域,形成新的理论增长点,是我国学者需要不懈努力的方向之一。 2.出路。我国所形成的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学术群体,队伍不断扩大,成果不断增加,该领域研究的学术进程也在推进,然而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不断涌现,为促进学术进一步深化发展,我国学界探求怎样的新出路中兴研“黑”行当呢?面对现实,这不能不是引发深思的问题。 (1)以问题为中心展开探讨,进行不同学科研究的学术对话,促进研究向纵深发展。我国对于当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研究范式,也有了明确的主题,进行了不同学科的综合研究,在这种基础上,进行深化挺进,需要进行转向[158],也就是开启以问题为中心展开讨论。所谓围绕问题展开,就是不再以简单的现象一原因一对策三段叙事模式展开探讨、也不再以多学科“综合”模式展开分析,也不必翻版国外研究的路径,而是以现实或者学术积淀为基础提出新的问题展开探讨。这种问题意识的形成大体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其一是观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实的重大变化来提出新的命题来。这种重大的变化不仅包括区域性、组织结构、非法控制方式、犯罪形态上等内容,而且也包括社会变化导致的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含义上所发生的重要的改变[159],由此提出新颖的问题来。其二是从国内与国外的研究的比较中提出新的问题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与国外相关研究上无论是理论上、视角上、方法上进行细致的比较,发现出新的问题来,进行新的理论、视角或者方法的研讨。其三,在本土研究的知识清理上,通过反思提出新的问题来。通过对大量本土研究的整理、学术上反思,不拘于学术成见,提出新的问题来,以解决新的问题,推动学术的发展。最后,对于现实中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践中所遇到了重大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进行思考,从而提出新的问题来。围绕所提出的新的问题的进行研究,需要的是以多种理论知识、多种研究方法展开深入、全面的探讨,不再停留在一个学科知识、一种研究路径上或者一个理论层面进行思考,但是这种多学科的综合对于问题的研究不同于前述有些学者的多学科的“对象”的综合研究。具体而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这种多学科是在坚持学科的专业槽的基础上,从不同的层面、理论来进行分析,而且可能是不同研究学术背景或者受不同专业训练的学者展开研究,从而进行一种学科整合或者学术对话的方式,围绕问题来进行探讨,这不是一种形式逻辑思维上的统一,而是对于问题解析目标上的统一。另一方面是学科指向的对象上综合往往缺乏一种内在逻辑上的统一性,导致在研究对象研究上出现各学科知识分散性、内在的矛盾都有可能,而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围绕提出的问题,为解决问题这一目标的学科综合研究,具有了目标统一的逻辑指引而具有内在的整合力,从而推进学科知识的融合、渗透或者交融,发挥统合的“综合国力”。当然,我们更当注意,在对于问题的研究上,注意提炼出具有学术价值的问题来,探索新的思路、新的资料、新的方法来展开研究,从而达致对问题的深入研究,不可套用既有的模式,墨守成规,抱着学术成见,进行低层次、玩花样所谓综合的学术“造次”,这样无疑最终无益自己学术研究的发展。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科学研究与“抽象”研究得到和谐发展,不可以一种话语权否定另一种研究倾向。虽然当下对于黑社会性组织犯罪探讨渐次走向实证科学研究,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主流的话语权,但是不可以一种倾向来掩盖另外一种倾向,也就是对于科学研究基础上的一些抽象性研究也是需要继续展开的,不可盲目予以排斥。[160]这种关系有学者深刻指出:“虽然科学知识的主体从根本上说是经验性的,但是它所包含着高层次的概括,这种概括不属于观察性定律,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直接来自观察或者经受观察的验证,这些更抽象和更具体思辨性的命题,通过解释所观察的规律、通过把分离的观察定律组合到统一的学术体系中,甚至有时通过揭示以前未知的现象,在科学思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61]据此,在我国犯罪学界中,这方面的研究大体上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经验研究理论的综合问题。对于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科学研究中所形成的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形成整体性或者整合性理论体系,尤其是一些研究思路、研究范式的进一步的总结概括,以及进一步完善问题等等。 其二,对于经验研究的进行体系性理论总结,从而形成体系性理论知识。对于这种一般性概括、总结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目前非常的欠缺。比如在我国犯罪学教材中,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章或一节的内容,往往是作为“犯罪类型”中一种有组织犯罪类型进行撰写,但是由于没有展开这方面的研究,导致这方面的内容非常的混乱,不仅这方面的体系内容非常杂乱,没有一致的逻辑结构,基础性概念术语也不清楚,更为重要的是所表述的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值得怀疑,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学界没有将研究的成果在学科建设视野下展开进一步的研究,直接将个人的研究结论写进了教材,这无疑有些草率或者陈旧。[162]因此,投入这方面的研究也是必要的。 其三,有关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科学研究的基础性问题的探讨。这包括了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基本的范畴问题、基本的范式以及前提性的理论预设以及其他对策性、应用性的基础性问题等等。很显然,这里所指的抽象研究不是目前当下我国学界所指的“实证与思辨相统一的”主张[163],即“一方面通过思辨方法,犯罪学研究者整体自己的思路,分析已有的理论观点,提出自己的研究假设和研究方案。另一方面,通过实证方法,犯罪学研究者获得可靠的事实材料,验证自己的研究假设,从而提出有事实根据的理论观点”。[164]这种有机结合实际上是应该有所侧重,在实证研究科学化水平要求更为成熟情况下,是各有所分工或者分离的,因此学界不可将其模式化、形式化,否则所出现非常机械性套路折杀了这两者的生命。[165] (3)整体性研究与个性化的研究良性互动,鼓励学术自由竞争,促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不同学术流派的形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中,随着学术不断交流,渐次形成一些研究主题与主流的研究倾向,从而在整体上表现出来,这可能是基于现实的利益的驱动,也可能是学界有影响的学者的一种主流性话语的倡导,也可能是其他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的结果,但是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学术历程发展阶段看,这种主流话语权的形成带有着很大的功利因素、实践需求驱使的结果,所表现出是一种学术发展需求与社会建构双重需要的结果。这大体上与我国犯罪学研究的转向相吻合。这正如我国有学者深刻的洞察:犯罪学历经了从单一的政治意涵为知识内涵的知识生产,到追求学术性内核以及构建政治与学术二元结构的知识表达,这一过程交织着犯罪学知识与社会契合的反思性建构。呈现出了犯罪学知识的学科、知识与社会的关系及知识与社会贡献的规律。[166]可见,在这种大气候的下,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对于研究高潮、研究热点,以及整体的走向上应该有一个学术维度上的把握,有一个对于社会现实的精神价值内涵的基本理解,否则学术研究可能在热点或者高潮之后,由于社会情势甚至政治需求淡化而走向萎缩、低迷。正是基于这种担忧,对于一些的学者的个性化的学术研究应该予以包容,更为重要的是学者个体也应该有着自己的自信与坚定的学术信念,有着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钻劲,孜孜以求深入持续地进行下去,这样才可望促进本领域的不断发展。当下,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虽然活跃了一批学者,也出版了一些著述,但是能够持续进行下去的学者毕竟太少,总体上只是偶尔为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一些长期从事这项研究的学者尤其是一些代表性学者需要不断地反思、推动,作出榜样,并且扩展这一领域研究的社会影响与学术影响,寻求新的学术增长的起点,这样学术欣欣向荣的格局才有望生成。由此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些高层论坛、主旨的学术演讲以及专业期刊栏目的开设等等这些活动,都寄予本领域学术领军学者的努力促成。可见,在学术共同体之中,开展学术竞争、进行学术交流对话,促进学术流派形成,是学术研究发展的所必需的。目前,我国学界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所形成的学术共同体的建设上,尚需要不断完善机制,构建平台,发挥代表性学者更为积极的作用,从而促进学术更为健康发展。 (4)理论研究与现实保持恰当的距离,促进理论研究的良性发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研究都在不同程度上展开,虽然从理论上讲,理论研究与实务研究两者有机结合是一个理想状况,但是在现实中,保持两者相对的独立性是必要的。也就是在研究类型上,理论研究还是应用性研究都是需要的,但是由于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研究在应用性的研究上受到立法、司法的推动影响较大,而理论上的研究主要是犯罪学的研究受到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的牵引较大,因此在这种态势下,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论研究上需要保持与现实的恰当距离,不可盲目屈从现实。个中原因大体上有两个方面: 一个原因是在当下的一些研究中,由于受到政治或者实务的需要的影响,应用性与实务性的研究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社会欢迎,而且甚至有很大的利益,这样无论是司法部门的实务工作者,还是高等院校的学院派的学者,绝大多数开始展开了实务性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或者淡化展开理论研究的热情,大体上由于学院派在对现实的研究条件上往往难以搜集到实务部门的资料,也很难迅速地了解到现实中发生的问题,与实务部门的研究者相比不可媲美,因此制约了一部分学院派学者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可能就转行研究其他内容了。这种现实导致了如前所述目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础性研究一直薄弱、人才阙如,就是其中表现之一。 另一原因就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基本没有展开与国际学术进行学术对话的基础,按照国际规范展开有关犯罪学理论研究难以进行,因此进行国际对话、形成本土的、同时得到国际认同的理论性成果是相对困难的。在这种情况,没有国际社会的支持,也没有相对可作基础的国外理论与方法支撑,一味地在现实中进行一种一穷二白的学术研究是非常薄弱的,是难以形成深刻的理论的。可见,进行学术的原始积累,进行学术研究基本理论与方法的建构,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需要远离功利、心境清纯,与爆声隆隆、烽火硝烟的打黑除恶斗争的现实保持一定的距离,能够安稳地读一些书,才有望奠定研究的基石。当然,要改变这种格局,笔者认为我国高等院校的犯罪学的研究者应该利用高等院校的特点与条件,展开自己的科学研究,渐次走出自己的道路来,否则这支大军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应用性或者实务性研究的大旗感召下,最为基本的工作没有做好,反而屈从一些实务部门的要求而进行所谓的课题合作、理论与实务结合,走向一个对自己极不利的地位或者至少是尴尬的地步。事实上,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相对分离是一种正常的现象[167],理论界应该有对于现实的批判的理论勇气,有对于现实更为深刻的理论认识,从这个意义上,就是给“政府予以真正的智力支持”,而不是按照领导说了算、领导定了砣的框架下展开一些官样性注解或者宣传。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可以开展国际合作、国际交流的机制,促进学术研究向国际化方向发展。由此,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基础知识薄弱的情况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一定的弥补,学术话语权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也就是我们的学术成果不仅可以进入国内的核心期刊甚至权威期刊[168],而且也可以进入到国际上有影响的期刊,这样促进本土研究的质量上进一步提升,在这方面我国学者与学会组织已经开启了这项工作,只是尚需要更加规范化与进一步加大力度。[169] 3.前景。摆脱当下研究所形成的思维与改善知识生成模式,走出重复工作的旧窠,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设定远景的未来,这就需要反思、突破与挑战,建构起更具有意义与研究价值之光明大道与美妙而闪亮的五彩理想蓝图。在国外,有学者也曾尝试思考,在其厌倦颇为频繁的美国组织的犯罪研究的争议问题后,指出了摆脱黑手党模式的思路,拓展研究领域的新角度:“有组织犯罪的历史发展与变化;辛迪加组织不断变化的结构以及它们与主要商务活动之间的关系;能够促使或阻碍非法组织渗透的合法企业的市场条件;公共和私营机构控制有组织犯罪战略的不同效果及有组织犯罪对经济和政治的影响。”[170]企图使研究获得新生。很显然,对于我国而言,展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未来,期望在立足我国当下实际,大胆创新,敢于挑战,着手富于时代的鲜亮议题,形成新的研究界域与知识理论体系,在国际学术舞台上发出绚丽光彩、熠熠生辉,充满着美好的远景。为此,不揣冒昧,管窥拙见: (1)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视角下展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当下,我国社会处于急剧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一定程度上,这是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与现代的社会息息变化所不断激发的矛盾与冲突,从更深层面反映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艰难形成过程之中所发生的种种对抗、冲突以及紧张关系。因此,为了建构和谐发展的社会,国家的意识形态层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管理创新成为了权力制度结构调配与建构新型社会关系的内在驱动力。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正好处在一个开放的时代之中,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形势,为国家层面的犯罪治理提供具有决策意义话语权的智识与知识。[171]或许,这也是当下政治国家所容许的吧。正是这样,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的基点上就可以从这里着手。这不仅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提供了一个成果转化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研究可以获得社会政治情势的扶持,同时也为社会改善与建设提供新的视界,本身就是对于犯罪问题的批判性认识,具有犯罪学的当代意义。[172]基于此,从理论上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源于我国社会,它的存在是社会的一个部分,是社会病态的一种反映。因此,从我国当下社会转型的动态过程来理解、透视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象,将会更加深刻认识这种犯罪现象滋生变化的社会结构矛盾的深层背景与潜在的文化内涵,由此也就认识到在社会病态结构下,其社会的危害性与社会功能性。[173]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考虑与理论判断,我们就可以在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会建设的主题下展开深入的探讨,从而从治疗社会病、健全社会体魄大的方面着手思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治理问题。具体而言,这方面的议题包括很多,大体上可以初步确定为:社会结构性断裂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刑事司法与社会控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非竞争性灰色、黑市经济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群体性冲突事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底层社会形成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文化多元性冲突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等等。 (2)从组织理论视角深入展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研究。从犯罪学专业视角看,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因此运用组织理论展开理论与实证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它可以深化对于这种特殊的社会组织认识,丰富社会组织理论;另一方面也更好地认识群体的演化方式与社会形态,加深对于社会聚合、社会团结进一步认识,突破传统的合法/非法的法律界定视角的认识路径,可望对于群体的社会、文化性质深刻理解。从既有的研究成果看,对于组织研究的三种视角,即作为理性系统的组织、作为自然系统的组织、作为开发系统的组织以及三种视角的综合,这些视角从个体、结构、生态三个层次,对于组织内个体参与者的行动或者人际关系,构成组织特征的结构特征或者过程,组织作为一个集合体,在更大的关系体系中表现出来的特征和从事的活动问题作出解释。[174]运用这些分析架构,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殊性,大体可以展开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第一,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的历史过程以及所呈现出的不同社会形态展开分析。从国外黑社会演变历史来看,其组织经过了黑手党模式、家族式模式、委员会式模式、企业模式等不同的组织结构与关系形态[175],有着各自的内在的规范结构以及亚文化价值体系[176],个体行为方式与主体地位也是各不相同,因此联结的纽带方式也不完全一样,因此展开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从个体层面理解自然个体在组织体之中“黑化”的内在机制与行为模式,全面了解相互之间的内在关系,也就从另外一个侧面理解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而进一步透视出个体在不同社会时期的具体的存在社会状态以及存活的社会空间。从这个视角分析,对于一个政治、经济、文化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国,更具有学术与现实价值。这不仅从不同的政治、经济或者文化社会环境的不同片段之中析出这两者之间的不同状态或者模式,而且也能够更为透彻地认识到看似相同事物却是不同的性质同样的犯罪在不同的文化中有着不同的意义,或者在‘相同的’文化中,而在不同的时期又有不同的意义[177] 第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在规范结构与行为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展开深入研究。从黑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态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作用方式也在不同时期发生变化,所表现出的行为模式也不断随着社会变化以及内在的组织结构发生不断的调整,因此分析两者之间的作用机制以及演化的机理,是一个需要深入认识重要课题。可惜,在我国学界相关研究之中,没有运用动态、联系的眼光进行深入整体性分析,而是将两者密为一体的事情(问题)割裂开来,往往仅仅从组织织结构、内在生成机制单一方面展开了一些研究,没有考虑到这种相互互动作用或者制约机制所导致的两者发生的巨大变化,尤其是在现代信息时代、高科技时代、全球化时代,这种忽视可能导致的理论研究的滞后与认识误区。 第三,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形成的“黑”与对外控制所形成的“黑”展开深入研究,认识到组织体内在社会“黑化”与组织体生存环境的社会“黑化”的形式、形态以及性质,从而在犯罪生态环境的整体社会环境下展开现实的考量,以致对于事物的性质“黑社会”有一个新的、深刻的解构。当下,对于“黑社会”的认识仅仅在组织结构的内在社会体系上展开功能分析[178],尽管是认识“黑”的一个维度、一个侧面,但是没有对于嵌人其中的社会犯罪生态环境的整体上把握,没有将外在的社会环境性质与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紧密联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合分析判断,无疑是孤立看待犯罪问题,简单地分析了事物的性质,从专业角度上是犯了价值涉入的认识错误或者是犯了从法律主义而不是社会病理角度判断犯罪性质的错误。因此,对于组织社会的“黑”与对于社会环境的“黑”进行全面、历史性分析与解剖,将对于组织-环境相关间的良性与恶性关系有着基本的把握,从而从社会制度体系与文化价值观念上作出自我的定位与深刻认识,是检讨、反思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与渠道。值得指出的是:从知识层面而论,这项研究最终的目标是拓展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疆域,增进了相关知识的含量,其扩张与入侵性使得社会科学研究的知识积淀受到不断颠覆、破坏,并源源不断生产出另类成色与类型的社会知识形态,大大扩大与丰富了人们认识的视野。从一定程度上,这种研究的动力源泉是不会枯竭的。 (3)在国际比较视野下展开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的实证研究。历史与现实表明,在不同国家与不同时期,存在不同形态的黑社会犯罪[179],尤其在当代社会,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强,黑社会犯罪在全球的滋生蔓延也在悄悄进行,因此在国际视野下展开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便是一项重要课题。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主题: 第一,对比分析。对于黑社会犯罪(有组织犯罪)在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不同状况、趋势、形态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不同变量之间所出现的黑社会犯罪(有组织犯罪)所存在的差异,从而更为全面、深入地认识到各地区或各国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的所存在的多种异质性或差异性。这种实证分析,可以选择当下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如俄罗斯、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以及我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展开相当或者相似历史时期的跨国比较,由此可能更具有对比的现实的与学术的价值。这种宏观对比的实证研究虽然在资料上、数据上存在较大难度,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望增进对于黑社会犯罪的国际视野分析的知识,不同程度上突破了单一一个国家的黑社会犯罪(有组织犯罪)历史的研究方法,在学界应该是一个开启的亮点。 第二,规律性研究。对于规律的认识也是国际比较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虽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滋生蔓延,但是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发生、演化的历史上可以进行实证分析,总结一些普遍存在的犯罪规律来。这一研究不仅包括了有关黑社会犯罪的有关理论的建构与实证验证的工作,而且也包栝了一些犯罪发生变化的具有大概率意义的观点结论。就前者,一种经验基础上的理论(theory)的建构与形成一定程度上就是表明对事物的概括性认识,通过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不断验证、修正,也就不同程度上表明了对于黑社会犯罪一些共性的通识,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规律性认识方式或者形态,无疑,这项研究工作在国际犯罪学界尚没有很大的投入,所展开的科学研究工作是相当薄弱的,因此不仅在观念上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而且也需要有更多的力量予以关注、支持。就后者而言,更需要进行大量的统计分析,得出一些有着数量关系的结论来,以推进从质性向定量认识的转向,以致能够以科学的精确量化话语知识来衡量、表达黑社会犯罪“国际”问题。 第三,跨国黑社会犯罪(有组织犯罪)的科学研究。随着互联网与通信发展,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已经不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诸如香港的三合组、南美的黑社会、意大利黑手党、日本暴力团、俄罗斯黑社会、西非的犯罪集团已经跨出了自己的国界。[180]这些跨国的黑社会犯罪活跃在不同国家,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其组织结构、形态、犯罪手段以及犯罪所涉及的合法与非法的经济领域是非常的复杂的,因此对于这种跨国类型的黑社会犯罪展开实证研究一定程度上是对于黑社会犯罪最为新型的发展形态的犯罪组织形式进行关注,同时与一国或者特定区域型的黑社会犯罪进行比较,更为清晰地认识到当今全球化时代黑社会犯罪的演化渗透形式、发展趋向以及内驱动力的国际、国内因素等,从而在更为开阔的视野下观察黑社会犯罪问题与探讨防治的策略问题。 (4)对西方黑社会犯罪(有组织犯罪)研究的概念范畴与基本范式进行本土化,同时予以反思,在本土研究中进行创造性发展,在此基础上提升、转化、创造出具有普适性新的理论研究范型或者解释模型,从推进国际黑社会研究的整体学术知识体系完善、丰富与发展。具体而言,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于西方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研究的工具性概念、范畴本土化,并在本土研究中突破其概念范畴谱系。当下西方对于黑社会犯罪的研究形成了一系列的工具性范畴、概念,这些范畴与概念是在特定的语境生成的,有着特定的含义,因此在借鉴运用时就需要在我国本土研究中进行提炼、醇化等工作,同时对于这些范畴概念体系本身存在的问题尚需要反思,明确其可能在我国运用中存在的不足,并发现弥补缺陷或者不足的方法,以致走向完整、成熟。在这方面,我们无论是对于西方黑社会犯罪有关的具体概念体系,还是在解释视角中使用的功能主义、经济、社会网络等分析路径中的核心概念体系,都需要深入其中、认真理解、慎重运用,否则就会出现不少差错问题。 第二,对于国外理论解释视角、路径进行深入完整理解,并进行创造性思考。如前所指研究有组织犯罪或者黑社会犯罪的理论解释视角或者路径需要完整全面的理解,即不仅需要理解其基本的理论预设、适用的特定范围、解释的张力、工具性范畴概念体系以及解释效力等多个方面,而且还需要创造性思考:它在我国本土研究中可能解释的问题、如何运用才能科学以及与本土的理论解释视角的实质不同是什么等等。同时,还需要在本土研究中予以检验或者验证,以进一步理解其理论科学性、合理性。 第三,在实践中创造性运用、发展,生成具有本土性、独创性理论解释范式。通过对于国外理论解释视角或路径的实践运用,结合本土实际,创造性予以发展,从而生成具有适合本土、具有重大突破性甚至原创性的新的解释范式或者理论知识体系,走出一条中西结合、洋为中用的理论创造的道路来。一定程度上,当面对西方浩瀚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研究的文献与琳琅满目的理论闪光时,我们不能不垂涎于这种“捷径”而希望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有着更快的步伐。最后,形成普适性理论解释视角、路径或者理论知识体系。我国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研究要在国际黑社会犯罪研究的学术大舞台上发挥重要的作用,也就是我国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本土研究不再仅仅拘泥于本国工具性目的的理论研究,而是立足促进国际黑社会犯罪研究的学术发展的行列,承载丰富、完善并发展人类的思想观念与文化价值体系等重大的历史使命,从而在研究疆域上纵横驰骋、自由发挥,以傲人的知识成果成就在人类智识的天际上划出一道亮丽的光芒!这无疑是我国本领域研究学者最为美好的理想追求,要实现,就需要艰苦的努力,在前述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总结、创造,形成具有普适性的黑社会犯罪的新的理论知识体系,推进了学术研究的国际发展。或许,这应是未来研“黑”学人群体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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