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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拟IPO企业技术合法性存疑

 贾律师 2018-04-16


文/IPO君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海讯”)主营声纳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信号处理平台、声纳模拟仿真系统、矢量阵声纳系统等声纳领域相关产品。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7846万元、9668万元、13246万元、8266万元。




剔除2014 年-2016 年计入管理费用的股份支付 261.85 万元、203.49 万元、3300.77 万元影响,报告期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040.55万元、2988.22万元、4127.83万元、3112.92 万元,净利润呈持续增长状态。

 

中科海讯实际控制人为蔡惠智,1987年12月至2009年5月在中科院声学研究所工作,曾任声纳工程设计实验室主任。中科海讯的主打产品声纳刚好是蔡惠智在中科院的研究、设计对象。



从以上截图可知,蔡惠智在中科院工作时又于2003年4月、2005年7月先后设立了海讯科技、海讯有限(“中科海讯”的前身)。在2009年5月之前,蔡惠智一人任三职,中科院声学研究所声纳工程设计实验室主任、海讯科技执行董事、海讯有限执行董事。

 

问题来了,蔡惠智会不会把中科院工作的职务成果以海讯科技或海讯有限的名义去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呢?或者把中科院声学所的非专利技术交给海讯科技或海讯有限使用?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海讯科技。海讯科技是蔡惠智及其配偶贺琳琅满共同持有50%股权的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7日,比拟上市主体海讯有限成立时间早2年。




海讯有限2005年7月成立时,海讯科技是控股股东,后来持股比例不断减少,直到2014年12月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彻底退出海讯有限。2016年4月之前,海讯科技的核心业务就是第一代信号处理平台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一、17项软件著作权是不是中科院的职务成果?

 

根据中科海讯的招股说明书,中科海讯共有2项专利(均为实用新型)、52项软件著作权。由于2项专利的申请日均为2016年,距蔡惠智离任中科院时间较久,就不予关注。

 

52项著作权中,其中35项系中科海讯自主研发申请登记,12 项系从海讯科技无偿受让取得,5 项系从海讯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海讯软件无偿受让取得。





由上述表格可知,有17项软件著作权(第13-第18、第29-第39)首次发表日期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即蔡惠智还在中科院工作期间。这17项是不是蔡惠智中科院工作期间的职务成果?招股说明书没有排除性的解释。


二、第一代信号处理平台技术是否来自中科院?

 

2014年至2016年,海讯科技主营业务曾为第一代信号处理平台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消除海讯科技与中科海讯的同业竞争, 2016年3月,中科海讯与海讯科技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海讯科技将其核心技术“一代信号处理机”相关技术作价200万元转让给中科海讯,2016 年 4 月,中科海讯向海讯科技支付了上述转让价款,完成了技术交割。2016 年 3 月 25 日、4 月 10 日,中科海讯分别与海讯科技、海讯软件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海讯科技将其所有的 12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海讯软件将其所有的 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无偿转让给中科海讯,此后海讯科技停止了第一代信号处理平台相关业务。

 

招股说明书披露:第二代水声装备标准信号处理机初由时任中科院声学所声纳工程设计实验室主任的蔡惠智及公司原股东陈丹平、何国建于 2004 年 3 月开始筹划设计开发,鉴于第二代信号处理机相关技术属于以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惠智为研发核心的声学所相关人员的职务发明,第二代信号处理机原始产权人确定为中科院声学所。根据 2010 年财政部和科技部发布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 号文)的通知精神,为更好地促进技术成果转化,2013 年 12 月,中科院声学所与海讯有限签订《第二代水声装备标准信号处理机技术转让合同》,海讯有限受让中科院声学所的第二代信号处理机技术,转让价格以经北京同仁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为200.94 万元(不含税价);2014 年 10 月 16 日,中科院声学所完成了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及内部决策程序;201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向中科院声学所支付了转让价款,完成了技术交割。

 

第二代信号处理平台技术是中科院声学所转让给中科海讯的,那么海讯科技2016年3月转让给中科海讯的第一代信号处理平台技术最初的所有权人是否也是中科院声学研究所? 蔡惠智是不是把中科院声学研究所的职务成果无偿给予了海讯科技?

 

三、中科海讯没有按照反馈意见回复相关核心问题

 

证监会反馈意见也高度关注核心技术来源问题。反馈意见4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海讯科技转让技术前的经营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未将海讯科技直接纳入发行人主体范围的原因。

 

反馈意见4:招股书披露,海讯科技主营业务为第一代信号处理平台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中科海讯的信号处理平台产品存在同业竞争,海讯科技通过转让核心技术、修改经营范围等方式彻底消除了与中科海讯的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


(1)补充说明海讯科技的转让技术前的经营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在技术、资产、人员、采购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


(2)说明未将海讯科技直接纳入发行人主体范围的原因,未注销的原因,是否仍在生产经营,转让技术后的人员安排;


(3)补充说明技术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4)说明海讯科技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情形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是否存在其他直接、间接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5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海讯科技原拥有的第一代信号处理机相关技术的实际来源,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反馈意见5:招股书披露,公司向海讯科技购买的第一代信号处理机相关技术和向中科院声学所购买的第二代信号处理机相关技术。请保荐机构:


(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关联方拥有或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


(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3)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4)补充说明海讯科技原拥有的第一代信号处理机相关技术的实际来源,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技术转让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5)补充说明中科院声学所向发行人转让第二代信号处理机技术所履行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转让瑕疵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说明发行人是否使用属于海讯科技的部分专利及核心技术,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共用研发人员、研发体系的情形,是否存在分担成本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7)结合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然而,综观招股说明书更新版,发行人中科海讯根本没有回答第一代信号处理机相关技术的实际来源,是否属于职务成果,为什么没有把海讯科技纳入上市主体范围。

 

另外,中科海讯还有一名董事、副总经理、股东刘云涛曾任职于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从2004年6月至2015年10月长达11年之久。




IPO君认为,中科海讯应该详细披露第一代信号处理平台的技术来源以及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发表的软件产品是否属于中科院声学所的职务成果。中科院声学研究所或中科院国资管理部门应该出具一个核查证明,以确认海讯科技、中科海讯的产品是否侵犯声学所的知识产权,这两个公司的著作权、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是否部分来源于蔡惠智、刘云涛在中科院声学所工作时的职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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