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

 犁书 2018-04-16
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5号)[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5号)[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人竞业的规定。 
   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竞业禁止的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主要是因为:在商业社会中,竞争非常激烈,商业机会的获得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普通合伙企业,除非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单独地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如果允许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就会使合伙企业与合伙人自营或合作经营的企业处于竞争状态,两个企业的利益是对立的。当合伙人遇到某一个商业机会时,是交由合伙企业负责,还是交由其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的企业负责,必然会有所选择,产生道德风险,并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必须限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行为,使其不与合伙企业在同一业务范围内竞争。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就不会发生代表合伙企业与其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的企业争夺商业机会的情况。因此,本法对有限合伙人不做竞业禁止的限制,本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竞业,只是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项权利,如果有限合伙人将该权利放弃,也应当是允许的。因此本条规定,如果包括有限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则按照该约定执行。在实践中,国外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为了减少竞争,降低企业风险,有些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再参与设立与本企业位于同一领域、处于竞争关系的风险投资企业,这样的约定是有利于风险投资行业发展的。 
   本条规定仅针对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仍要受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竞业禁止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飞主编)第115-116页
   本条是对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不得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合伙人从事该行为即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禁止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1)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对普通合伙人而言,两个相竞争的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参加经营管理的合伙人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很可能会通过对一方施加不利影响来推动另一方的发展。所以法律对普通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绝对禁止的。 
   (2)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时,双方的利益也是相对立的,如果缺乏监督,合伙人很可能使合伙企业高价买人自己的商品、将合伙企业的商品低价卖给自己,所以法律原则上禁止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如果该交易受到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其他合伙人又认可该交易,则可以排除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可能。所以,该禁止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排除。 
   (3)本法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能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施加不利影响,所以法律原则上不限制其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不限制其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如果其他合伙人认为有限合伙人从事上述行为可能损及合伙企业的利益的,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排除,这是民事活动自主性的体现。 
   因此,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1)普通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 
   (2)普通合伙人既未经合伙协议授权又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 
   (3)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有限合伙人为上述行为的。 合伙人违反本条规定取得收益的,该收益建立在违法或违约的基础上,因此,该利益应当返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飞主编)第157-158页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