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刘新宇
刘新宇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与贸易合规、暨企业并购·重组等。刘律师多年来为包括众多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进出口企业提供海关与贸易合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进出口合规咨询、协助企业应对以特许权使用费为中心的海关审价、海关稽查、缉私调查及走私案件处理,并帮助企业开展内部海关与贸易合规尽职调查及通关体制改善等。 刘律师还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研究所共同所长,《中国海关》专家库专家。 郑银莹 金杜研究院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研究所 研究员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改革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不再保留,其中,质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这一变革,与进出口活动密切相关。海关与质检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合并,最直接的变化是进出境监管的执法主体发生改变,此外,也必将带来进出境监管模式、执法流程等一系列变化。改革将对进出口活动产生多大的影响,想必是进出口企业最为关心的,本文尝试对此做一些探讨和展望。 执法主体变化——以海关名义进行执法 迄今为止,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实行垂直管理,即设在全国各地的各级海关直接受海关总署领导,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由质检总局垂直领导。随着质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设在全国的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也将并入所在地的各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质检总局到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和独立的执法机构将不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的权力、履行的职责,都将由各级海关来行使,对外,统一以海关名义进行执法。 运行预测 机构整合将以最快速度完成,预计4月中旬即将完成机构合并,对外统一以海关名义进行执法。 战略评议 改革后口岸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部门管理条线更加清晰。此前说了多年的“口岸3家查验单位”,即海关、边检、检验检疫,从此以后变为2家:海关和边检。从管理职责上划分:边检管人,即验核有关人员是否拥有合法身份,是否允许该人员出入国境;海关管货(物),即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和运输工具是否符合国家管理规定,是否需要缴税、提交许可证件或者检验检疫。部门职责更加清晰,管理体制相对优化。 进出境监管内容基本不变——海关增加检验检疫管理职责 海关和质检进行机构整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进出境监督管理的内容尚未发生质的改变。简言之,海关原来管的事还照样管,质检原来管的事由海关继续管。具体来说,海关增加的职责包括:
运行预测 税、证、检三项职责的主要管理对象都是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海关、质检此前工作联系就非常紧密,职能整合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平稳过渡可以预期。特别是在整合初期,原本的各项进出境管理要求、执法流程等不会有太大的改变,但从长远看,进一步的职能融合很可能带来进出境监管模式的深层次变革。 战略评议 上述4类检验检疫职责的增加,意味着海关监管职责的重要拓展,由原来的管“税 证”(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代征税 落实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变为管“税 证 检”,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重要变化。 执法依据基本不变——短期内保持稳定 首先,从海关执法规定看。《海关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可以涵盖质检并入之后增加的检验检疫职责,无论是解释为“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内容,还是解释为“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因此,海关履行这部分职责原则上应该不需要以修改《海关法》为前提。 其次,随着进出境检验检疫职责的并入,海关的执法依据相应增加,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食品安全法》等,以及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都以设定“检验检疫机构”的权责的形式对相关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理解为各级海关机构。 运行预测
进出境监管模式变革——执法流程再造可以预期 随着海关质检的合并,原来报关、报检完全分开的进出境监管模式也将迎来变革。无论是旅检(进出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行邮(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运输工具监管,还是进出口货物的监管,都将随着两个部门的职能整合,而进行执法环节的合并和执法流程的再造,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提高行政效率,减少通关成本,促进外贸发展,这也是改革的目的所在。 运行预测
战略评议
要点提示
总之,国务院机构改革作为本次“两会”重要成果,其具体落地实施必然是雷厉风行、立竿见影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并入海关,可以预期将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人员划转和机构整合,我们也期待着关检合并后,进出境监管更加统一、便捷、高效。当然,改革过程中也难免经历各种“阵痛”,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制度变化,准确理解合规要求,有效防范风险,才能充分享受到改革的红利,提高市场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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