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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退伙,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责任

 犁书 2018-04-17
规定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5号)[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就退出了有限合伙企业,丧失了合伙人资格,与有限合伙企业不再有任何联系。同时,有限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企业时,办理了退伙结算,已经对其权利义务进行了清理。因此,从逻辑上来说,有限合伙人退伙后,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与其没有什么关系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行是连续性的,有些合伙企业债务虽然发生在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但是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当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仍然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法律上讲其对该笔债务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同时,如果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后的所有合伙企业债务都不承担责任,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产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企业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例如,在有限合伙企业因某种原因可能产生巨额债务时,让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大量减少,而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当该笔债务产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将很难得以清偿,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本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责任,但这一责任是受到一定限制: 
   第一,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即产生该笔债务的原因应发生在退伙生效日之前。对基于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有限合伙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有限合伙人对其退伙前产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取回的财产,在其退伙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也是退伙前合企业债务的物质保障。让有限合伙人仅以这部分财产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会加重有限合伙人的负担,也符合有限合伙人以其全部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同时,合伙企业债权人在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也是根据合伙企业现有的全部财产来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的,让有限合伙人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飞主编)第130-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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