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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充值100赠10块会计处理

 慧慈妈妈 2018-04-17
本帖最后由 younghan 于 2016-5-4 08:58 
这种赠送是以持卡人充值为条件,在消费时兑现赠送承诺,一般不通过销售费用核算。

在本案例中,因为顾客 ...


陈版,您好!您的做法按照准则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实务中每天都会发生这样的操作,是不是适用?
某大型餐饮企业曾经这样做过,办300元会员卡,享受300元的现金卡值和100元的赠送卡值,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预收账款-会员卡-赠送卡值      -100
        预收账款-会员卡-现金卡值        400
实际消费时,业务系统会根据预设的分配系数,自动将消费额度分配到现金卡值与赠送卡值,假设消费70元,
借:预收账款-会员卡-现金卡值               84.35
      预收账款-会员卡-赠送卡值               -14.35
贷:营业收入-会员卡消费       84.35
        营业收入-会员卡折扣       -14.35
月末时,预收账款账面数与“业务系统中的现金卡值和赠送卡值”合计数一致。对此,我们也比较难理解,但是毕竟对方将折扣全部体现在账面上了,我们也说不出特别不合理的地方。
不知您觉得这样做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谢谢!
     这种做法有一定合理性,前提是分配系数计算正确且动态调整。个人认为在IT系统环境下应有能力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该分配系数。
     会计上只能确认预收款项100.但建议同时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促销条款,包括在该促销计划下目前尚未使用的消费额度以及对应的预收账款账面余额。
 这种赠送是以持卡人充值为条件,在消费时兑现赠送承诺,一般不通过销售费用核算。

    在本案例中,因为顾客充值1000元可以获得1100元的消费额度,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230~231关于客户忠诚度计划(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将客户充值金额1000元确认为预收账款(但在业务系统中记录该卡的余额为1100元)。后续顾客持卡消费时,在业务系统中按消费金额从卡内余额中扣除,但财务系统中应按刷卡消费金额的90.91%(即1000/1100)从预收账款中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企业在报告期内进行过多次类似的充值促销活动,且每次优惠幅度不同的(包括在报告期之前进行此类促销活动,且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形),则基于简化核算的考虑,也可以按以下方法计算本期预收账款应结转收入的金额:
1、报告期内业务系统中每1元卡内余额对应的预收账款金额=(报告期初充值卡预收账款余额+本期实际收到顾客充值金额)/(期初业务系统中充值卡余额合计+本期业务系统中记录的充值金额合计[含赠送的消费额度,下同])
2、本期应从预收账款中结转营业收入的充值卡消费金额=报告期内业务系统中每1元卡内余额对应的预收账款金额×报告期内业务系统中记录的消费金额
3、期末充值卡预收账款余额=报告期初充值卡预收账款余额+本期实际收到顾客充值金额-本期应从预收账款中结转营业收入的充值卡消费金额。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单用途卡。
充值时,开普票100元,借:现金100 借:待摊费用-会员卡-赠送卡值10  贷:预收账款-充值卡110。纳税申报时,充值开票金额作调减项

消费时,53公告规定不得再开具发票,借:现金90 借:预收账款-充值卡110,贷:营业收入-充值卡销费110元;贷:营业收入-现金消费90元;同时借:财务费用-现金折扣10,贷:待摊费用-会员卡-赠送卡值10  。纳税申报时,充值消费金额作无票销售申报


从上述可以看出,你的充值送活动,虽然开票未开充值部分,但交增值税却是按含充值额的消费全额计算。也符合53号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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