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 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 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 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 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1力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 款:(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 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 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 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闱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 的其他行为 五、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 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及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注册执 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责令其停 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 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2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 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 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 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七、注册执业人园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 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注: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时,注册建造师制度尚未建立,但“等注册执业人员”对 建造师应该是适用的) 案例】 1.背景 某建设集团在一级建造师注册过程中连续发生4人次违规行为:一是该公司李某在由 请一级建造师注册时,隐瞒其已在另一个单位注册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二是该公司张 某在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时,未能完成法定的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三是该公司王某在申 请一级建造师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其实际年龄已67周岁;四是陈某因不赡养父母, 被该市某区法院判处遗弃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执行的处罚。陈某在申请一级建造师 汪册时,没有告知其被刑事处罚竹事实 2.问题 本案中4名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作何处理? 3.分析 (1)《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 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据此,本案 中的张某未能完成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按规定不能予以注册。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中清人有下列情形之 的,不予注册: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木执行完举的。”本案中陈某隐瞒事实,申请 级建造师注册属违法行为,应当不予注册。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 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 册。”本案中的李某、张某、王某和陈某4人均分别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政府主管 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子注册,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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