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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没有子女的老人去世后,他的承包地该给谁继承?

 人确实有灵魂 2018-04-17

记得以前村里面有个老人,年轻时一直在外面飘荡,终身未娶,无儿无女。到了60岁左右时,开始回到村里,由于长期在外面,家里的房屋倒塌了,没有地方居住。后来村委会见此情况后,将废弃的村办小学教室腾挪出一间让其居住,其就这样一直在这个废弃的学校里居住到去世。

这人有些爱喝酒,每次喝完酒都爱耍酒疯,所以平常也没有什么人愿意和他来往。因为年纪大了和爱喝酒的原因,也种不了地,于是其将自己的承包地拿给自己的堂侄子代耕。其堂侄子种他的地,每年负责他的生活,并为其送终。其去世以后,他的承包地就一直由其堂侄子耕种到现在。

诸如上述情况,在农村,一些没有后代的五保户老人去世以后,他的承包地怎么处置,是由村集体收回,还是由现在的代耕者继承?在这方面,法律法规有什么规定?

我们都知道,农村的承包地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视作村民的个人财产,可以作为财产继承。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有此规定,即承包人死亡以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不过,在这里有个问题,像上述五保老人去世以后,其代耕者并非他本人的合法继承人,则其就没有权利继承五保户老人的土地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的那些财产可以作为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继承呢?主要有这么几大类:a公民的收入;b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c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d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e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f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g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也就是说,被继承的遗产其所有权必须属于被继承人所有,作为承包地,其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围,代耕者不能继承该承包地,原则上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将该承包地收回。

《继承法》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也就是说,五保户老人通过承包地的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可以作为财产被继承,如果《土地承包法》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就可以继续按照承包合同继续承包。但《土地承包法》承包法没有这个规定,所以,这里还有个关键,就是这个代耕者是不是五保老人的合法继承人的问题,如果是则其就可以继承该承包地。

因此,如果这个五保户老人在身前立有遗嘱,明确这个代耕者作为自己的财产继承人,则在其去世以后,他的承包地承包合同未到期,这个代耕者就可以继承该承包地。另外还有种情况,就是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五保老人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该承包地的代耕者,那么在其去世以后,这个代耕者也可以一直耕种该土地到合同期限结束时,合同到期以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如果五保户老人在其年老以后,没有能力再继续耕种土地,也没有人愿意耕种他的土地,则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而如果有代耕者,但并未对老人尽到一定的抚养义务,老人不愿意将该承包地让代耕者继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同时,在林地的继承中,也有相应的政策。在农村,农户都有自留山、责任山,农民有发展经果林的经营自主权、林木所有权、产品处理权,并允许继承。如果五保老人承包的是山林,并有遗嘱说明由代耕者继承的话,则可以由代耕者继承。也就是说,五保老人去世以后,他有遗嘱明确继承人的,则该林地上的附着物可以被继承,林地同样在承包期限到期以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虽然规定是这样,不过在农村,由于需要维护农村生产关系的稳定大局的原因,我们很少看到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收回来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要么是五保老人的家族中,谁对该五保老人尽到抚养义务和安葬老人,谁就继续耕种,要么是在没有家族中其他家庭愿意安葬,其他人愿意安葬也由其耕种,合同到期也将继续承包,实际上这也相当于继承了。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在谁都不愿意安葬的情况下,由村集体安葬的,就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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