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股权转让那些事儿——没准儿找你了!

 释然无相 2018-04-17

股权转让那些事儿——没准儿找你了!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需考虑几点:

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

2)股权转让双方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3)向股东以外第三方转让,是否经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同意;

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有优先购买权;

5)是否存在依法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6)是否存在股权转让需要依法审批的情形。

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是公司纠纷中最多的。因股权转让发生的纠纷,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这对于股权转让各方都应注意。

一、基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征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即使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同样具有优先购买权。

基于该条款规定,特别提示以下几点:

1、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不受限制;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

  •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书面征询其他股东;

  • 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期满30日。

同时满足该三条件,股东方可向股东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股东过半数同意,应当理解为股东数量,而不是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表决权的过半数。

3、即使如前款所列,股东向股东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内部其他股东同样具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股东不遵循以上规定转让股权会怎样?

很简单,如果其他股东就此主张优先购买权,则首先引发纠纷,其次,对外第三方的股权转让将可能涉及无效。何必招致这样的麻烦呢?

二、基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规定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

关于股权转让的优先权问题,法律同样赋予了公司章程自行约定的权利,即,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则遵从公司章程规定。当然,也就不需要在遵循法律之规定了。

公司章程约定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首先是对内的效力,并不当然限制第三方。为此,分两种情况。

1、第三方对拟转让股权的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知悉,明知转让方违反了公司章程,依然受让该股权,法律上可认定为恶意,则其他股东可据此主张该转让无效。但其他股东需提供充分确定的证据。

2、第三方对拟转让股权的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不知情,即使违反了公司章程,根据善意受让规则,该股权转让依法应当认定有效。

三、基于认缴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

1、关于认缴制的股权转让

随着认缴制及全国工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推出,一般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是否实缴,基本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了解到。在此情况下的股权转让,一般应认定对公司出资情况是了解的。据此,很难以对认缴出资不知情提出抗辩而主张股权转让的无效或撤销。

关于认缴出资及对应的股权转让,参见咏静律师4月20日在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认缴出资的股权如何转让》。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致股权转让纠纷

认缴制未实行之前,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必须实缴,并须验资确定。其时,很多公司都是找过桥资金垫资设立公司,或虚假作价出资。

虚假出资及抽逃资金的情形在1990年代一度为国家严格管控,所谓的“皮包公司”也是那个年代的产物,司法机关也会以诈骗及刑法规定的罪名依法追责。但在2000年代以后,垫资已经基本成为公司设立的潜规则。与其普遍潜规则,不如放开,更有利于监管,也不影响出资股东的责任承担。

相比较公示系统下的认缴制,虚假出资及抽逃资金具有很大隐蔽性,在股权转让中,很多受让方对转让方是否实际出资及抽逃是无从了解的。

受让方了解到受让的公司股权系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后,一般会引发股权转让纠纷,受让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

四、股权转让是否经工商机关备案而引发的纠纷

股权转让后,需要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很多人认为,只有经过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股权转让才依法有效。其实不然。

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只是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同于审批,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工商登记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务中,有转让方转让股权后反悔,以股权转让未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或撤销,这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当然,对于转让方是否还有办法救济?有!反之,对于受让方,能不能防止转让方反悔救济?能!

不过,这属于实务经验思考,本文不便阐述的,如需要,请持续关注本头条号,或私信。

五、因未经依法审批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经双方自愿签署后,应可生效执行。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经各方签署即生效。法律规定的特定合同是需要国家审批后才能生效。这里的审批不同于备案。

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批生效主要体现在三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上,即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未经商务主管机关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不生效。

以上是常见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形,一家之言,供参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