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解释》综合性解析(二十三)

 thw8080 2018-04-18
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解释》综合性解析(二十三)
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接上期)

    第二类是具有违约性的合同解除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设定了关于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必须负责办理完毕全部矿业权流转审批程序的合同义务条款【相对方具有协助办理或协助报批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的情形。此时,对矿业权流转审批作出承诺的义务主体一方即可能构成违约,在主管部门未予批准的情形下,另一方可以向负有主办义务的一方主张违约责任。此种情形可援引的法律依据包括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上述制度中所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包括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即无论是报批义务的主办方或协助方均可以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的身份对矿业权主管部门不履行审批法定职责之行政行为予以涉诉。

    第三类是违约行为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授权,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亦作出同质性的规定,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正因如此,本《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准有过错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无论是单项赔偿责任或是双向赔偿责任,均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畴。其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矿业权审批行政行为中应当考量的法律与政策因素

    不可否认,此类民事纠纷必然与行政纠纷存在关联性。笔者认为,矿业权主管部门对矿业权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后到底是否给予批准应当依法决定,且该行政审查结论并非主管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是行政部门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强制性产业政策作出合法、严谨及合理的审查结论。否则,行政主管部门有可能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一般而言,矿业权流转合同的行政审查中,需要考虑各类建设规划与矿业权设置的先后顺序,均要遵守“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同时应考虑到下列相关因素:

    第一,审查矿业权设置与流转的法定要素。在矿业权流转合同审批前,主管部门必须考量到多重法定因素。诸如:一是矿业权主体方面的因素,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是必备的资源对价要素,即未履行矿业权资源价款缴付义务或流转双方对欠缴的资源价款拒绝作出按期缴纳承诺的;三是探矿权人在作出流转前,必须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方可享有流转申请权;四是必须符合法定的矿业权流转交易基础,即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五是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六是其他涉及矿业权流转的法定要素。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