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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可以要求赔偿工程逾期损失吗?

 罗桂林律师 2018-04-19

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与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1526号,审判长张华,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发包方为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故县村委会),施工方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力公司)。

故县村委会与建力公司已通过协商将工程工期顺延至2008年6月18日,至2009年3月9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已延误工期264天,且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仍未完工,依据合同约定计算逾期违约金628000元。案涉工程系无资质个人借用建力公司名义,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被河南高院认定为无效,经河南高院释明后,故县村委会变更了诉讼要求,要求建力公司赔偿工程逾期损失70余万元(故县村委会称因村委会未按承诺时间让村民搬入住宅,向每户村民赔偿1000元,故县村委会大约支付了50多万元,加上其它损失,故县村委会主张应赔偿其损失70余万元),河南高院酌定损失为50万元判令建力公司赔偿。建力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问题提出:施工合同无效可以要求赔偿工程逾期损失吗?

三、裁判摘要

(一)河南高院

本院认为:2008年3月24日,故县村委会与建力公司签订了《故县新村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延期协议》,将工期顺延至2008年6月18日,该协议是双方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期顺延进行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至2009年3月9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已延误工期264天,且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仍未完工,导致故县村委会没有按照承诺让村民如期入住新房,以及将未完工程又转包他人,建力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故县村委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而造成工期延误及损失的主要过错责任在建力公司,建力公司本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5.2条的约定,向故县村委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628000元,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算违约金已没有依据,二审调查中,在本院因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而依法进行释明的情况下,故县村委会主张建力公司应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并就其中部分损失50多万元说明了理由,该主张是依法对其诉讼请求的变更,本院酌定建力公司赔偿故县村委会损失50万元。

(二)最高院

关于建力公司承担延误工期的损失50万元的问题。二审调查中,在法院因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而依法进行释明的情况下,故县村委会主张建力公司应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并就其中部分损失50多万元说明了理由,该主张是依法对其诉讼请求的变更,法院酌定建力公司赔偿故县村委会损失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四、启示与总结

施工合同无效不能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逾期违约金,但可以要求赔偿工程逾期所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逾期向买房人交房的赔偿金、违约金等,但是不能施工方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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