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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期国地税合并、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税收政策调整的思考

 过往邮客 2018-04-19

两会结束,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关注最多的应该是与财税政策调整相关的新闻,包括国地税的合并、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等。这些在全国人大层面确定的调整政策,具体的落地还必须由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来执行。近期,这些政策调整又有了新进展,具体包括3月21日第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这些政策对企业会产生哪些影响?现就将本人对这些内容的思考与大家做个分享。

第一,先说说国地税合并影响

根据中央的要求,省级国地税合并方案会在今年9月底前上报,估计年底前应该能够确定方案,合并以后对我们纳税人来说是有利有弊的。有利的方面,至少是可以减少企业多头跑税,减少面对税务人员数量,总体上会降低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但对企业财务人员而言,更多的应该是不利因素,那不利体现在哪里呢?至少应该有如下几点:

1、国地税合并后肯定会重新优化组合,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会有一定程度提升,这就对企业的财务人员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企业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水平能跟得上税务人员水平的提高速度吗?如果跟不上,那你得小心了。这还没有考虑税务机关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武器在投入使用,现在的金三系统功能非常强大,税务部门通过系统能够取得的企业的有效信息有时候甚至比企业的财务人员掌握的信息都多。国地税合并后其精英人才、各种技术也会整合,这肯定是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的更大的挑战。

2、信息共享更加充分了。国地税分开期间企业的信息分散在国、地税之间,国地税各自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对企业进行管理,有些企业会利用国地税信息不对称这一点做些小文章,打点儿擦边球,但合并后分散的信息被很方便地整合到了一起,税务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更加全面和完整,想利用信息不对称耍点小聪明的做法行不通了,之前利用这些所谓的漏洞而获得的利益也有在今后被重新扒出来被税罚款的可能。

3、地方政府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好执行了。过去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制订了各种各样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中有些本来是不被国家所认可的,只是地方政府承认,但原来地税主要归当地政府管,地方政府的话还是必须听的,所以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基本没多大问题。但这些地方政策近些年一直是中央政府要求清理的对象,中央政府不允许各地私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国地税合并后没有地税了,税务部门更多的是听从上级税务部门的指令,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制订的地方优惠政策还能不能顺利执行得打个问号了。如果有企业正在或者将来能够享受这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就应该早做相对悲观一些的准备了。

4、企业社保负担会明显加重。在本次中央的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表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原来的社保是由地税代征的,由于是“代征”,税务部门也就不会十分用心了,睁一只眼就够了,而现在明确将社保的征收归入税务部门,那就是税务部门的“主业”了,既然是主业,会被列入考核指标中,税务部门在社保费的征收上会投入很大力度。原来除了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大量企业缴纳社保的基数都是在实发工资基础上打个折扣,还有很多干脆就用最低缴费标准,但根据国家社保的征收管理办法,社保的缴纳标准应该是职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这个缴纳基数标准与现实中多数企业的缴纳基数差距是相当大的。国地税合并后社保归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会认可大家现在的缴纳标准吗?要知道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是要求全员申报的,也就是说企业的每个员工收入数税务部门是掌握的,你现在申报的缴纳社保基数与个税申报的数如果不一致,今后还能过关吗?这部分给某些企业增加的成本是相当大的,以石家庄市为例,2017年的社平工资的60%大概是2800元左右,但实际上企业的平均工资估计得是这个数的2倍,各种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的缴纳比例大概是42%,也就是说每个人每年会增加成本1200元左右。如果企业有50个人,一年仅此一项增加的成本就会达到70万元(包括企业和个人负担的两部分)。当然,实际执行起来可能不会这么恐怖,但成本的增加应该是没有悬念的,只是幅度多大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网上有个段子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国、地税要结婚了,国务院将社保作为嫁妆送了过去,至于纳税人嘛,送个红包还是符合中国人重礼仪的传统的,只是这个红包不是一次性的,是长期的,是让人心疼的。

5、税务稽查可能会加强了。国地税合并喊了很多年了,不能实现的原因除了财政体制调整不到位的原因外,最大的障碍可能就是人员安置了,80万的税务人员,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及软件的推广,如今征管根本不可能需要这么多人,合并后会有大量人员闲置,怎么办?其他岗位用不那么多人,除了提前退休等措施外,加强稽核力量应该会成为税务局的一个重要选项。但人员充实了不能整天不干活吧?于是加强对企业的稽查力度,增加稽查频率也就顺理成章了。这是个人判断,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第二,再说说增值税税率调整

4月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响应国务院的会议精神,连续发布了财税32号和33号文件,就调整增值税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税率的调整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从而打消了因之前国务院文件中列举了调整税率的行业而让人误解的未列举的其他行业不调整的顾虑。

此次调整增值税税率仅涉及原适用17%和11%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就是说自2018年5月1日起,原来所有适用17%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改为按16%的税率,原来所有适用11%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改为按10%的税率,调整后的增值税法定税率就只有16%、10%、6%和0四档了,其余的5%、3%、1.5%等是征收率而不是税率。

由于此次调整税率仅仅涉及两档税率,因此对原适用17%和11%的这些企业来说增值税的销项税减少了,理论上其整体税负是降低了,但对于我们原适用其他税率,主要是适用6%税率的服务业来说,销项税没有变化,仍然按6%计算,但这些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降低了,所以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会增加的,因此理论上来说,对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业务来说,税负是增加而不是降低了。当然了,具体到某个企业来说情况千差万别,税负的升降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所以我上面都在说理论上是增加还是降低了,强调了理论上。当然,对待这个问题还有人会说增值税是价外税,取得的进项税税率是16%,买方支付税金的也是16%,不影响不含税价格,所以无论变与不变都没有变化,但在实际交易中,我们所说的成交价格一般都会是含税的,除合同中特别说明外,在说成交价时很少有说不含税价,所以税负变化与否完全在于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情况。

32号文件发布后,很多人会产生很多疑问,如五一后取得的老税率发票怎么办?五一后的老合同怎么开票呢等等。这里告诉大家一个原则:进项税抵扣是以专用发票为准,取得了什么样的发票就按发票抵扣就可以了,所以五一后取得的17%和11%的发票仍然可以抵扣,而且是按票面的税率抵扣。但提醒大家,如果4月底以前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在4月底以前认证了的好,免得夜长梦多,出什么事端;销售票的开具是以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五一以前的,即使是五一以后开票也是按老税率,反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五一以后的,五一以前也不允许开票。

至于针对这次税率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应对,对于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企业来说,认真梳理合同,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谈判是必须的,至于结果如何,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议价能力了。但对于适用其他税率的企业来说,客户方面可以顺其自然,可做的文章不多,因为销项税率没有变,只需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就可以了。

如果有的企业签署了长期的采购合同,针对此次税率的调整还是应该跟对方谈判一下的,国家减税的利益要共享嘛;如果真有筹划的内容,请认真研究增值税条例中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一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五一以后的才可以适用新税率。

税率调整后还有人问到取得的17%和11%的进项税票是不是必须在五一以前认证抵扣,这个不必,没有这个说法,仍然执行自开票之日起360天内认证即可。正因为如此,在今后的增值税申报表会长期存在17、16、11、10税率并存的现象,这个现象是正常的。

第三,说说增值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

财税33号文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取消了原来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的标准,统一为500万元的销售额。同时,此次调整政策也改变了之前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转后不可逆转的规定。

由于此次调整是针对营改增之前的企业,营改增之后改征增值税的企业在营改增时直接就是适用500万元的标准,此次调整没有意义。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调整了,但是不是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一定合算呢?答案是否定的!你必须考虑几下几点:

1、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是3%,但所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就是说其增值税实际税负就应该是3%,所以如果现在的一般纳税人其实际税负已经低于3%,并且预计今后仍然会持续保持低于3%的税负水平,那此次政策调整就对你没有任意义用了。

2、一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你将只能到税务局代开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提供普通发票,这对你的下游客户是个考验,对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少了,人家还愿不愿意跟你玩这是个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如果因此影响了自己的生意,丢失了大量客户,那可得好好考虑并测算一下这样做是不是值得。

3、如果现在有大量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必须考虑成本增加的影响,因为一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会被要求转出,增加企业成本,因此在计划转小规模以前必须进行测算。

4、财税33号文对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具体操作没有说明,这就有个疑问,兼营业务的怎么计算销售额?是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国税总局2018年6号公告中明确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认定是把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的,33号文仅仅说是要统一,这个口径是否也被统一成合并计算并没有明确说明,需要等待以后国税总局的文件,或者由主管税务部门解释。

最后提醒一下:如果想利用这个政策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按文件要求是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


本文作者:杨曾华,单位:汇丰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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