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聘任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受聘方): 身份证号: 证件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筹备事项的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总则 1.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均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另一方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1.2 甲乙双方应秉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第三方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来损害对方的利益或者为己方牟取不正当利益。 1.3 甲方应尽力支持、信任乙方的工作。乙方应以正当、合理谨慎的方式来处理受聘业务,尽力维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并保证财务顾问意见合乎法律法规、商业惯例。 第2条 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2.1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项目筹备顾问,聘请期限为: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 乙方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为甲方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提供顾问服务,受托办理有关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甲方要求乙方协助的其他工作事项。 2.3 任何一方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本合同,除正常结算费用外,无需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第3条 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3.1 顾问费标准:人民币【】元 3.2 支付方式: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费用。 3.2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4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各项工作; 4.2 应向乙方及时如实地提供乙方从事顾问工作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3 应为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办公场地、设备等工作便利; 4.4 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 4.5 有权向乙方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工作质量及进度,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已收取费用应予以退还。 第5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顾问费用; 5.2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从事顾问工作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和办公场地、设备等工作便利; 5.3 向甲方承诺拥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顾问业务; 5.4 严格依甲方的授权履行顾问职责,不得进行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或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5.5 对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5.6 本协议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 第6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6.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予以单方面变更和解除。 6.2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6.3 如果因地震、火山爆发、台风、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在此情形下,除非双方另行约定,甲方无须支付剩余顾问费用,乙方已收取的顾问费用不予退还。 6.4 乙方未能满足本合同5.3款之条件不能胜任顾问工作的或其提供的顾问方案与甲方市场开发之目的方向不相符的,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6.5 甲方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未以谨慎、诚实、勤勉尽责的态度提供服务,不遵守职业规则或甲方的建议,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顾问费。 第7条 保密义务 7.1 乙方承诺,乙方对其人员获悉的关于甲方的保密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7.2 本合同所指“保密资料”意为乙方人员在聘任期间通过书面材料中披露的或者通过参看场地、装备或设备看到的资料,且该资料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资料。 7.3 在下述情況下,乙方的保密义务不适用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有关资料 (1)在透露给乙方时可公开得到或因其他原因已进入公有领域; (2)非因乙方的行为遗失而在随后为公众所知; (3)在按照本合同提供给乙方之前已为乙方占有的; (4)乙方可在不保密的条件下自除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其各自的有关人员外的来源获得的。 7.4 如果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乙方透露任何保密资料,乙方可仅将须依法透露的有关资料的任何部分透露给上述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而无本合同项下任何责任。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 8.2 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或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提供服务,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9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9.2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10条 通知 10.1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中文书写,以邮寄或者传真形式发出,地址以本合同首部“通讯地址”为准。按本合同规定发出的通知,信件递交邮局后7日视为收件日期;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发出后1个工作日视为收件日期。 10.2 一方通讯地址有变动应至少在自地址变动前7日内已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11条 附则 11.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者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者对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者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被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按第10条有关规定送交对方。 11.2 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双方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顾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行协商后期合作方式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11.4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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