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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解读(1)
2018-04-20 | 阅:  转:  |  分享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解读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二〇一八年4月P1art参保范围杭州医保保障全覆盖其他已就业、退休、未就业人员大学生少儿-参
保范围(职工医保)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二)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
人员。⊕-参保范围(职工医保)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市区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
老金手续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二)非市区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在市区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累计满10年的劳动年龄
段内人员。(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下列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市区户籍,未满18周岁
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非市区户籍,在市区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
,以及在市区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统称少年儿童)。(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
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三)市区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市区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城乡居民)。(四)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公办
福利机构集中收养的人员(以下统称收养人员)。-参保范围第八条除政府另有规定外,外籍的学生和外籍的学龄前儿童不纳入参保范围。第九
条参加市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时纳入市区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的参保范围。P2art费用征缴职工医保缴费情况汇总表人
员类别个人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大病保险费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资金征缴方式地税征收地税征收医保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扣缴企业在职2.00%1
0.50%个人缴纳36元/人年,职工医保费中划转54元/人年。1元/人月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2.00%10.50%灵活就业人员上
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纳10.5%退休人员————持证人员待遇持有效期内杭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救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以及《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
人员),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月起,由政府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征缴情况险种类型筹资标准(元)个人缴费(元)少儿医保65025
0大学生医保24060城乡一档1800600城乡二档1200400费用征缴职工医保费、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
以下统称医保费)实行市区统一征收。(一)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代扣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二)应由
职工(含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中扣缴。(三)应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
医保费由地税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征收;应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四)应由城乡居民个人缴纳
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划转。(五)应由政府补助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
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费用征缴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一)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
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0.5%缴纳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大病保险基金
。(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且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其伤残津贴核发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月缴
纳职工医保费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三)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同级政府给予全额补贴。上述单位在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
,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
%计入。⊕+费用征缴在职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取消3+1):(一)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
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的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计算,由用
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医保费。(三)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上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
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费用征缴⊕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一)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
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大病保险基金。(取消就业援助证政策
)(二)持有效期内杭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特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最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低边)、《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月起,
由政府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
政府全额补贴。(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细则》修订前后证件对比原证件现证件备注一致的证件类型《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二级及以上《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调整的证件类型《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特困)农村
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最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低边)补贴一半费用征缴协
缴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协缴人员在办理协缴手续时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对未就业的协缴人员
按上年度省平工资2%的人均标准予以补贴,用于补充统筹基金。协缴人员再就业期间,按在职职工的标准缴纳医保费。⊕+费用征缴城乡居民医
保费按以下标准缴纳,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一)少儿医保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个人缴纳250元,其余部分由
政府补贴。(二)大学生医保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
政安排。(三)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分为两档,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或二档参保:一档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
个人缴纳6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二档为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取消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
参保人员全额缴费政策(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全额补
贴。收养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持证的大学生(含持有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的大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大学生医保费根据高
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费用征缴大病保险基金由个人缴纳、医保费划转和政府补贴组成。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职工医保参保
人员年筹资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36元,职工医保费中划转54元。个人应缴纳部分从其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中扣缴。(二)城乡居民医保参
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补贴40元,个人应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其中,大学
生医保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20元,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费用征缴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由参保人员缴纳,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
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缴费标准为12元,从其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中扣缴。(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每
人12元,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三)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实际支出数各承担50%,各区按当年实际支出数
上交至市级财政或在当年体制结算时给予扣除。+P3art职工医保+职工医保缴费规定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享受职
工医保退休待遇。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后,仍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费⊕+职工医保缴费规定第二十二条符合参保
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
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当月未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已参保的持证人员,自在经办机构办理相
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日起享受有关医保待遇。⊕享受医保待遇时间理解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
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按第六十、六十一条?未办理医保转移接续手续,或在市区参保前12个月未在其他统筹地
连续正常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须在市区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符合转移接续规定的市区外城乡居民医保(含新农合)
参保人员转至市区参加职工医保的,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间享受市区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待遇。理解:参保后所
有参保人员封锁6个月。如果参保后办理转移接续(提供参证明),参保时间连续的,手工解封从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医疗待遇(以前参加职工的享受
职工,以前参加城乡的享受城乡一档6个月);如果参保时间不连续,但不超过三个月,手工解封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待遇(以前参加职工的享
受职工,以前参加城乡的享受城乡一档5个月);如果如果参保时间不连续,超过三个月,须在市区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由于参保缴费在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在后,会手工将封锁时间前移,前移时间段内发生的医疗费可至经办机构报销或医疗机构反交易。职工医保
缴费规定⊕第二十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按以下规定办
理:(一)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应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二)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造成职工中断参保的,职工在中断及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
予支付,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导致全体职工中断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用
人单位足额补缴所欠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恢复其单位职工的医保待遇。职工在所欠月份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
由参保单位承担。(三)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时间段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职工医保缴费规定第二十四条除另有规定外,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因个人原因被暂停医保待遇的,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
支范围。⊕职工医保缴费规定⊕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应保未保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可申请按应保未保期间不同身份对应的缴费标准补缴,具体按以
下规定办理:(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缴费比例为单位10.5%,个人2%。职工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该单位纳入职工医保参保范围时间。(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的,缴费
基数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10.5%。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1月1日。(三)补缴年
限记录为缴费年限。(四)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五)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划转补缴所对应的相关基金、资金(以下统
称基金)。扣减应由个人补缴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后,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医保缴费规定⊕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市区连
续参保缴费至在市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龄时,市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含),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含)的,可在办理职工
医保缴费年限审核和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并享受市区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一)市区参保人员,在市区连续参保缴费至在市区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标准的,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至达到上述缴费年限要求,方可按规定办
理并享受市区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二)非市区户籍参保人员,在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参保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可在市区按月领取基本养
老金时,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标准的,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至达到上述缴费年限要求,方可按规定办理并享受市区职工医保退休
人员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未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也不符合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办
理并享受市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三)上述人员在市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参保缴费期间,相关待遇按照职工医保灵活就业
人员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缴费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可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一)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含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二)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三)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
龄。(四)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年限。(五)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标准(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划入标准为:45周岁(含)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5%(含个人缴
纳的2%),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8%(含个人缴纳的2%),扣减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
助费后划入。?(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划入标准为:45周岁(含)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的按
本人缴费基数的0.8%,扣减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后划入。?(三)协缴人员协缴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按其缴纳职工医
保费总额的50%,扣减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后,按月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四)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
上年度省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按一定比例计算,扣减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后按月划入,其中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
金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70周岁(含)以下5.8%;70周岁以上6.8%。个人账
户政策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划账情况建帐对象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在职职工2.0%+0.5%(≤45周岁)+0.8
%(>45周岁)退休人员5.8%(≤70周岁)6.8%(>70周岁)协缴人员再就业协缴划账(历年)2.00%+0.5%
(≤45周岁)+0.8%(>45周岁)未就业不变灵活就业人员0.5%(≤45周岁)0.8%(>45周岁)职工医保个人账
户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因跨年龄段、人员类别变动、缴费或划账额度调整、补退职工医保费等原因造成个人账户当年预设资金额度与当年实际划入资
金额度不符的,其差额部分按以下规定在下一年度的个人账户资金中调整:当年实际划入资金高于当年预设资金的,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低于
的,在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扣除。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范围(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药品费。(三)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支付范围(一
)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费、自理和自付的医疗费。(二)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外
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三)应由个人承担的社区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费。(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家庭共济就医过程个人应承担的医疗
费自费费用是指不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费用;自理费用是指属于医保支付范围,但在按医保规定结算之前,须先由参保人员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自付费用是指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医疗费,按医保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起付标准以及按比例承担的费用。自负费用是指自费+自理+自付列支费用是
指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医疗费职工医保住院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一)职工医保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支付部分,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下同)为36万元。(二)由个人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的费用,其中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等级医疗机构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医疗机构,下同)50
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三)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按超额累进制结算,
具体比例为: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2%,退休人员86%;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在职人员84%,退休人员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4万元以上至36万元(含),在三
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4%;在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92%,退休人员96%。(四)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和大病保
险基金共同承担。《细则》修订后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情况医院等级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4万元至36万元(含)36万元以上三级
800元在职82%在职88%90%退休86%退休92%其他(含二级)500元在职84%在职90%退休88%退休94%社区300元在
职88%在职92%退休92%退休96%一个结算年度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等级医疗机构计算。规定
病种门诊按住院结算,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保门诊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人员300
元。(二)参保人员退休当年的门诊起付标准按医保退休待遇审核前后的实际月份分别计算后合并确定。当年度个人实际支付的门诊起付标准已超过
应支付部分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三)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
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76%,退休人员82%;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0%,退休人
员86%;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6%,退休人员92%。(四)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其在签约的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本条(三)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起付标准减免300元。《细则》修订后职工医保门诊费用报销情况项目医院等级三级其他(含
二级)社区起付标准(元)在职1000退休300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在职76%80%86%退休82%86%92%签约服务待遇1、选择全科
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其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2、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
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起付标准减免300元。在非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享受签约转
诊待遇药店按其它医疗机构等级,救护车上发生的按其它医疗机构等级。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慢性病范围:高血
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脏病、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腹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
情感性精神病、慢性前列腺增生、高脂血症、骨质疏松症、慢性肝炎等16种疾病纳入我市慢性病门诊管理范围二、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对象和处方
量: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慢性病诊疗规范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签约家庭医
生为在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约的、且患有上述慢性病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最多
放宽至12周。三、其他(一)符合慢性病管理的参保人员,与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签约后,享受我市签约服务的有关医保待遇。(二
)已纳入我市规定病种范围的慢性病,仍按现行规定病种门诊政策执行。(三)长住外地并已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慢性
病管理的门诊长期处方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P4art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参(续)保期和经办地点分别为:(一
)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和少儿医保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10月至12月,至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下一结算年度
的参(续)保手续。(二)大学生医保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6月至10月,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代办下一结算年度的参(续)保手续。(三)收养
人员由集中管理的单位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续)保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市医保经办机构当年公告为准。城乡居民医保的参(续)保规
定第三十九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其中
,符合参保条件并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但不得早于符合
参保条件的时间。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参保及相关证件或证明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第四十二条未在规定时间内
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在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剩
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参保人员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医保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
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一)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大学生医保的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限
额。(二)由个人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等级医疗机构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
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三)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三级医疗机构为70%,其他医疗机构为7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0%。(四)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
由个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承担。(五)参保大学生在25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80%。《细
则》修订后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情况医院等级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至25万25万以上三级800元70%少儿和其他城乡居民70%;大学生
不设最高限额80%其他(含二级)500元75%社区300元80%一个结算年度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
按高等级医疗机构计算。规定病种门诊按住院结算,不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
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一)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300元。(二)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
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1.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一档参保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为40%,其他医疗机构
为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70%。2.其他城乡居民二档参保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为30%,其他医疗机构为5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6
0%。(三)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少年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其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本条(二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参保的少年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
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四)自愿选择在定点的校内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参保大学生,参照本条(三)的规定办理。《
细则》修订后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报销情况险种类别三级其他(含二级)社区起付标准300元少儿、大学生及城乡一档40%60%70%城乡
二档30%50%60%签约服务待遇1、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其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提高3
个百分点;2、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起付标准减免300元。在
非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享受签约转诊待遇P5art大病保险第四十六条大病保险由大额医疗补助和特殊药品大病保险两部分组
成。大额医疗补助是指对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费)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中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统称大额医疗费)的保
障;特殊药品大病保险是指对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含罕见病药品,下同)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特殊药品费)保障。大病保险第
四十七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
例为90%。(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70%。第四十八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
的特殊药品费按以下规定结算:(一)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持证人员为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为2万元。(二)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为45万元。(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具体比例为:5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
)为50%;2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为60%;20万元以上至45万元(含)为70%。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特殊
药品有:里葆多、爱必妥、类克、索马杜林、复泰奥、思尔赞、科望等。P6art医疗困难救助第四十九条医疗困难救助对象为参加市区职工医
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第五十二条持证人员持相关证件至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困难
救助待遇医疗困难救助标准第五十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药品费用),按以下
标准救助:(一)持证人员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其在定点的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其承担的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
种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70%;门诊救助标准为50%,最高不超过3000元。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住院医疗费和规定
病种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60%。持证人员在惠民医院或经惠民医院同意转入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的,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有关惠民待遇。+医
疗困难救助标准(二)非持证人员1.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
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5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为50%,15000元以上为60%。2.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
在职),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15000元以上
至25000元(含)为50%;25000元以上为60%。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
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25000元以上至35000元(含)为50%;35000元以上为60%。
+医疗困难救助待遇汇总表持证参保人员门(急)诊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全额救助。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残疾人
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门诊救助标准为50%,最高不超过3000元。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1、《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全额救助。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持有者,救助比例为70%。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救助比例为60%。非持证参保人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职工医保退休人
员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5千元以上至1.5万元(含)为50%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含)为50%2.5万元以
上至3.5万元(含)为50%1.5万元以上为60%2.5万元以上为60%3.5万元以上为60%P7art参保关系衔接参保关系衔接转
换险种的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应承担的门诊起付标准额度,按照其所享受医保待遇对应的门诊起付标准确定。已承担的门诊起付标准额度超过
转换后险种标准的,不予清算。符合转移接续规定的市区外城乡居民医保(含新农合)参保人员转至市区参加职工医保的,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
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间享受市区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按规定
转换不同的险种。险种转换前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清算。医保关系跨统筹地转入的,其在原参保地按政策规定已支付的门诊、住院起付标准
及医疗费不予累计计算。未办理医保转移接续手续,或在市区参保前12个月未在其他统筹地连续正常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须在市区连续缴费
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已享有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医保关系不予转移。未在市区用人单位就业,也不符合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条件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应及时办理医保转出手续。第五十六条险种转换是指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变更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险种,具体
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期内的人员,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工医保正常缴费的6个月内继续享受
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转为参加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后,参保当月继续
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次月即享受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3个月内要求再次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可补缴此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并从次月起享受职工
医保待遇。(三)参保人员在原险种停保后超过3个月(含)发生险种转换的,视为中断参保,应在新险种正常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新险种对
应的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然终止后,连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当月仍享受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
保待遇自然终止后,仍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险种转换相关问题一、大学生医保待遇终止后,参加
职工医保的,连续参保的,参保当月享受大学生医保过渡期待遇,次月启动职工医保待遇;3个月内参保的的,灵活就业参保次月启动职工医保待遇
;中断3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6个月后启动待遇。(少年儿童到龄也一样,属于自然终止)二、其它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终止后(没有续缴次
年医保费),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3个月内参保的,当月起6个月内享受其它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中断3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
6个月后启动待遇。(不属于自然终止)三、其它城乡居民参加企业(机关事业或个体工商户)职工医保,待遇期内,参保当月仍享受其他城乡居民
医保待遇,参保次月启动职工医保待遇。医疗待遇终止后(没有续缴次年医保费),连续参保的,参保当月享受其他城乡居民医保过渡期待遇,次月
启动职工医保待遇;中断3个月内参保的的,灵活就业参保次月启动职工医保待遇;中断3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6个月后启动待遇。(属于
自然终止)第五十九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流动就业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在市区参加职工医保时,
向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关系转入申请,按规定将原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转移至市区:1、市区户籍人员;2、非市区户籍人员,男性不满50周
岁,女性不满40周岁;(其它统筹区养老和医疗同时转移的怎么解决的问题)3、非市区户籍人员,在市区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
年;4、政府另有规定或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正常调动的人员。(二)原参保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至办理转移手续的当月,但与市区
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三)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至市区以外就业的,应中止市区医保参保,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转移。其
中,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出前欠缴职工医保费的,应补缴所欠费用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P8art就医管理第七十八条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包
括社保卡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其中社保卡委托市区市民卡服务机构制发;《证历本》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全市统一的标
准和格式制发。第七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时,应主动出示就医凭证,定点医药机构应予以校验,并在《证历
本》上如实记载诊疗和售药情况。第八十条建立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障机制。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
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规定病
种范围可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市政府核准后公布执行规定病种第八十一条除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由市、区卫生
计生疾控管理部门集中受理,统一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外,患有其他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长住外地人员可凭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病历和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
资料,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等疾病的,须持有相应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中相应专
科出具的有关医疗证明。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实行定点医疗。规定病种第八十二条规定病种备案有效期为5年,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
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八十三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规定病种第八十九条建立长
住外地参保人员备案制度。(一)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应持《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住外地人员登记表》(单位在职职工须加盖单位公
章)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中,非市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少年儿童不予办理长住外地备案手续。(二)参保人
员办理长住外地备案手续后,在长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可通过跨省和省、市医保“一卡通”直接结算,或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医保经
办机构按市区规定结算。(三)已办理长住外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须在备案生效的3个月后,方可撤销备案手续。(四)参保人员办理的长住外
地备案手续生效后,参保人员临时回市区,因病需要普通门诊或购药的,应办理临时回市区就医购药手续。关于转外就医操作的问题。参保人员因
疾病治疗需转外(不限北京、上海)治疗的,可通过全国异地联网就医的相关备案手续进行操作,备案后可在全国异地联网就医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
算,无法在全国异地联网就医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的,按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长住外地人员在杭期间但未办
理临时回杭手续的医疗费报销问题。长住外地人员发生上述情况的,按照长住外地参保人员临时离开长住地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
条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省内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原则上应凭本人社保卡在省、市医保“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
刷卡就医并按规定结算费用。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未能刷卡结算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
,并由个人先自理10%后按规定结算。长住外地参保人员临时离开长住地,去长住地所在省其他地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
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并由个人先自理10%后按规定结算。因急症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
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凭急诊证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结算。非急症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第九十一条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
核,并由个人先自理20%后按规定结算。长住外地参保人员临时离开长住地去其他省、直辖市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
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并由个人先自理20%后按规定结算。因急症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
,凭急诊证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结算。非急症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异地就医情况汇总表就
医情况医保支付规定临时外出省内市外临时外出期间,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未能刷卡结算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
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并由个人先自理10%后结算。长住外地参保人员临时离开长住地,去长住地所在省其他地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
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并由个人先自理10%后结算。省外长住外地参保人员临时离开长住地,去长住地所在
省其他地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并由个人先自理10%后结算。长住外地参保人
员临时离开长住地去其他省、直辖市就医,其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并由个人
先自理20%后结算。急诊因急症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凭急诊证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结算。长
住外地参保人员办理长住外地备案手续后,在长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可通过跨省和省、市医保“一卡通”直接结算,或由个人全额支
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规定结算。非急诊非急症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第九十二条患慢性疾病的参
保人员,在出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凭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证历本》、能证明出入境时间的相关凭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
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出国、出境带药备案单》办理备案手续,可配取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用于治疗慢性疾病的药量。出国(出境)期间,暂停该参保
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结算。出国(出境)人员回市区后,应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出入境相关凭证和复印件,及时办理出国(出境
)备案的撤销手续。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未办理出国(出境)备案撤销手续前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临时性疾病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
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并由个人先自理10%后按规定结算。第九十三条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
期间,可在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凭本人社保卡在医保“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由个人全额支付
后,持所在高校相关证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结算。P9art费用结算结算年度第九十四条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费用结算年度
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大学生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参(续)保期及结算年度险种参(续)保期结算期
职工医保1月-12月城乡居民10月—12月1月-12月少儿10月—12月1月-12月大学生6月—10月9月1日-次年8月31日住院
费用结算第九十五条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结算采用出院结算制,具体按以下办理:(二)参保人员连续住院满一年(365天)的,应结算一
次。(三)住院期间,普通门诊费用不得报销,因疾病原因确需当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须经住院的医疗机构同意后,方可至其他定点医
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10%,再纳入原住院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结算。费用结算第一百零三条?除另有规定外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一)在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和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以外的。(二)在境外就医的。(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四)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五)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第三方责任的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
保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注:医疗机构全额自费,由参保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先行支付。P10
art其他关于开展肝移植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4号)一、人员范围: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子女
统筹参保人员中浙江省户籍或移植前在浙江省连续参保缴费12个月以上人员二、医院范围:浙一、浙二、树兰、李惠利东部医院三、肝移植术自理
30%,其它按医保规定支付,经办机构按参保险种和医疗待遇支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按绩效规定再预留10%或30%给省医保中心四、肝
移植适应症:1、“终末期肝病”;2、“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3、“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
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一、哪些医院可以
进行跨省异地联网就医住院直接结算?杭州市已经开通全国715个统筹区,780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跨省异地联网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具体开
通的医院可以登陆si.12333.gov.cn(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查询。二、哪些人员可以实现跨省异地联网就医住院直接结算?
目前,跨省异地联网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也是有条件的,杭州市参保的三种情况可以就医住院直接结算。1退休异地安置的2在职长住异地统筹
地的3因疾病需要转外到北京上海医院的三、如何备案?办理异地安置的,应持《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住外地人员登记表》(单位在职职工
须加盖单位公章)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转外就医的,可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跨省转外住院备案登记申请,并填写《杭州
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转外住院备案登记表》,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跨省就医备案手续即可。医保历年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一、什么是医保历年个人账
户家庭共济?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保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以共济给同样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居医
保)且医疗待遇正常的近亲属(指配偶、子女及父母)。二、如何共济?自助模式:参保人员可通过“杭州人力社保”微信公众号或者“支付宝
——城市服务——杭州人社“进行自助划转;大厅模式:参保人员也可携带本人及划转对象的身份证或市民卡直接到社保大厅办理。三、共济后
如何使用?划转以后,”共济“部分的历年账户就成为该家庭成员的医保历年账户。就诊时,凭本人的就医凭证按照其本人的医保待遇进行就医结
算。P11art工伤生育+工伤受理申报材料工伤医疗待遇申报: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
份;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日期相对应的病历记录原件及相关费用明细原件,有中药发票的需提
供相关中药处方原件,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4、《
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工伤受理申报材料伤残一次性待遇申报: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3、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工伤受理申报材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
1份;2、《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
件1份(申请其他工伤待遇时已提供过的,无需重复提供)。+工伤受理申报材料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申报: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
原件1份。+工伤受理申报材料一次性工亡待遇申报:1、《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
由申请人提供);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需提供)。上述材料中,如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考勤表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未享受过公伤待遇的证明。+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相比上年度增加了55600元。+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公式: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2017年度的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目前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仍按2016年的标准执行。56385元÷12×6=28192.5元。+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的60%计算。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申请平产、剖宫产、助娩产待遇:1、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或准生证(生育登记服务卡)复印件1份(可见清晰计生部门计划生育章);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若婴儿死亡,未办出生证,且出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未注明婴儿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3、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或病历(包含封面)复印件1份。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申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产、引产待遇:1、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或准生证(生育登记服务卡)复印件1份(可见清晰计生部门计划生育章);2、包含从确认怀孕开始(末次月经)时间、手术时间、手术过程的病历(包含封面)或出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申请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产、引产、节育、复通手术的计生待遇:1、结婚证复印件1份;2、病历、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备注:申报人工流产、中期终止妊娠的,病历、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复印件内容需包含:1.停经天数或末次月经时间2.手术时间(药流手术时间为孕囊排出时间;自然流产需包含首次明确诊断时间)3.流产手术过程(自然流产除外),材料形式可为门诊病历(含封面)清晰复印件或者出院记录清晰复印件,或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申报宫外孕手术的,材料需包含:1.停经天数或末次月经时间2.手术记录;保守治疗的所提供材料需包含1.停经天数或末次月经时间2.血HCG明显下降的病历记录清晰复印件;申报节育、复通手术的材料内容需包含:手术时间、手术过程的医疗材料。谢谢!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二〇一八年四月本PPT仅供参考,以市政府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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