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 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 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 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 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 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2016年的 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 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几乎大家都注意 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切记!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 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改变了旧 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他证据 >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 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甲购买人寿保险,可否讲胎儿作为保 险的身故受益人?祖父可否将财产赠与给胎儿?答案是:可以,因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当然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不能取得财产之所有权。
《民法总则》考点5: 【指定监护】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 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指定监护的前提: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 2. 谁有指定权: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3.不服指定的后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4.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而不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可以直接申请法院 指定。(这是新法与旧法之不同,务必注意)5.指定的监护人不再限定于近亲属。(此处也是 与旧法之不同,请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6: 【临时监护】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 护人。【国家兜底监护】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注意: 1. 前提条件: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2.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具备条件的居委会、 村委会也可以担任。
《民法总则》考点7: 【成年监护制度】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 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1.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 须事先协商; 3.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个人或组织; 4.须书面确定监护人; 5.须于该成 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方能履行监护职责。(特别注意:新制度,可靠性特别大, 请考生务必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8: 【遗嘱指定监护】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考点: 1.前提务必 是父母担任监护,若为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如祖父担任监护人,则无本条适用之余地; 2. 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 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考点9: 【监护资格的撤销】 1.撤销监护资格的条件:(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 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 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律 后果: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 指定监护人; 3.撤销监护资格的机构:人民法院; 4.申请的主体: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 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5.其他个人或组织未 及时申请,则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民政部门兜底申请,请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10: 【监护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 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1.可以 恢复监护资格的主体:父母或子女。其他人担任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不可恢复监护人资 格;{此为特别重要之考点,可考性特别大,请掌握。} 2.恢复的条件:(1)确有悔改表现; (2) 自己申请;(3)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4)法院视情况恢复。3.法律后果:人民法院 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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