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程晓春在任交口县副县长,兴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和石楼县县长期间,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人事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礼品,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及公务用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贪污、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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