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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法纪衔接的规定梳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 222

 安然anrang 2018-04-21



一、法纪衔接的内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时,援引依据既包括党内法规,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这就牵涉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衔接的问题。

关于法纪衔接的内涵没有专门的表述,综合现有规定和实践,法纪衔接是指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在查处涉及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相互通报、移送线索、案件,确保党员干部在发生违反党纪、触犯法律的行为后既受到法律的处理,也受到纪律的追究。

法纪衔接既包括实体处理方面的衔接,也包括程序方面的衔接,包含了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等单位之间的程序与实体处理之间的衔接。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党员干部违纪同时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相关单位部门作出处罚的,要移送相关情况到相关单位部门做出处理;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处理的人员中有党员干部的,也需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完善通畅的法纪衔接程序为各单位提供具体的制度支撑,确保二者的无缝对接。

二、法纪衔接的相关内容及规定

为处理好法纪衔接,实现党纪与法律的无缝对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处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均作出了相应规定。下面从实体衔接和程序衔接两方面梳理归纳。

(一)实体方面的衔接

1、党员违法但不涉及犯罪的法纪衔接。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员权利的法纪衔接。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的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3、党员被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法纪衔接。对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

4、党员被判处刑罚的法纪衔接。党员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含宣告缓刑)、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过失犯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都应当予以开除党籍。过失犯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5、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法纪衔接。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组织做出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二)程序方面的衔接

1、纪检监察与执法机关的衔接。

一是和行政执法、公安机关、国税、地税、审计、质监等部门的衔接。上述机关作出有关党员干部的处罚、处分和刑事犯罪立案案件,有查询、调取资料的对接。

二是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过程中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由于技术人员及专业设备等的缺失,公安机关在监察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承担着大量的协助配合任务,如查封、查询、扣押、搜查、勘验检查留置以及采取技术调查措施、限制出境等工作,都需要公安机关支持配合或具体执行。

三是协助监察机关监察调查。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

主要是监察委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和检察机关的衔接。

一是移送的衔接。根据相关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由审理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由案管部门提前和检察院案管部门对接办理移送手续,由执纪审查部门跟踪司法机关办理情况。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调查。

二是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经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可以对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根据规定及实际情况出具从宽处罚建议书,司法机关作为量刑参考因素。

三是监察机关的复议。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是强制措施的使用。移送既包括证据材料、涉案款物的移送,也包括人的移送。监察委将线索、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人采取强制措施,人的移送的衔接要着重做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强制措施如何使用等工作,对是否达到移送标准、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移送后是否能作出审查起诉决定,都需要借助提前介入的机制做好前期工作,确保移案的同时移人。

3、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的衔接。

一是监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采取刑事审判标准,接受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定;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查询、冻结、罚没申请,其中包含对下落不明、逃匿或者去世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的财产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罚没的申请。

三是留置措施折抵刑期。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两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四是审判结果的衔接。对监察机关移送审判的职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党员干部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生效判决书、裁定、决定等需要送达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此作出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移送司法机关之前是否必须做出党纪政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该条例规定的是纪委党纪立案的,客体是涉嫌违法犯罪,确保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党员不坐被告席,不能带着党籍进监狱,应当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做出党纪处分,但没有规定必须同时做出政纪(政务)处分,一般都是在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后做出政纪(政务)处分。对于政务立案的职务犯罪,是否需要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做出政务处分,《监察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先行作出处分,对于政务立案的党员,是否需要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做出党纪处分,应该参考监督条例规定先行做出党纪处分;对于政务立案的非党干部不存在该考虑。

2、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但是超过追溯时效的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税法等相关规定,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分别为六个月、二年、五年之内,相关单位可以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超出该时限就不能再作出处罚决定。对于已经超过追溯时效的党员干部的上述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能否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党纪政务处分没有时效规定,因此虽然相关执法部门没有作出处罚决定,但纪检监察机关依然可以对该行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只不过依据的条款不能依据《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而只能依据第二十九条。

3、法纪衔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立案手续问题。

根据《处分条例》及《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对于司法机关移送过来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生效文书给予党纪处分,因此该类不需要再立案审查,直接由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依据生效判决作出党纪处分,体现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及司法权威性,同时也节省了人力物力。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的构罪免刑、公安机关作出的撤案等,涉及到可能是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未涉嫌犯罪的、有减轻从轻量刑情节、撤案等因素的考虑,不单纯事实方面,因此需要再立案,由执纪审查部门调查核实,再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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