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实名登记上牌照,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等诸多条件。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规定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在该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条例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一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的管理办法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下列情况罚款20元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携带行驶证的; 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 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不按照规定停放的; 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超出规定的。 下列情况罚款30元牵引动物的; 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 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下列情况罚款50元醉酒驾驶的;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驾驶未依法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的;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违反前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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