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军衔是军官终身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1988年颁布、1994年修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现役军官退 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1993年10月1日起,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一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四级专业军士。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分为:上等兵、列兵。
军衔产生于15-16世纪西欧的一些国家,习惯上称为西欧式军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军人的职务、军事素养,和业务素养、资历贡献以及军兵种或勤务区分,授予军人的一种衔称,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军衔是军人的终身荣誉,非经法律判决不得剥夺,不犯错误不得降低,具有一定条件的军人退役后,在规定的场合有权着佩带军衔符号的军服。 军衔又分军官军衔,与士兵军衔两大类。 军衔的功能归纳起来有三方面:一,军衔是国家给予军人的特殊荣誉,是对军人这一特殊职业的精神报偿。二,军衔是明朗化的军人等级体系,有助于严格军队的等级制度。三,以衔级体现军人的全部劳绩贡献,作为确定军人物质报偿的重要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