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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小知识——遗嘱继承

 慈悲诚意 2018-04-23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的特征

  1. 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

  2.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财产的尊重。

  3.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限制。

  4.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2.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3. 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即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遗嘱的形式

  1.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送交国家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2. 自书遗嘱。《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字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不得用盖章或按手印代替签名。

  3. 代书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4. 录音遗嘱。《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内容应同时录制在录制遗嘱内容的录音或录像磁带上。见证人应当在封存后的录音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 口头遗嘱。设立口头遗嘱必备的两个条件:(1)遗嘱人处于危机情况下,不能以其他的方式设立;(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继承法》规定,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对于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中的见证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下列三类人员不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

遗嘱的有效要件

  1. 立遗嘱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3.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4.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遗嘱无效的情形

  1. 伪造的遗嘱无效。

  2.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4.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5. 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方式,即另立遗嘱,在新遗嘱中声明变更或者撤销原先所立的遗嘱。注意的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变更或者撤销的遗嘱是公证遗嘱,新的遗嘱必须公证,否则不能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

另一种是默示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人销毁原来所立的遗嘱,视为撤销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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