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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 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 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 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 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 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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