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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2018-04-23 | 阅:  转:  |  分享 
  
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
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
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
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
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
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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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Looong浩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