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监管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0号),提出 1、强监管:强化平台在建筑市场监管业务中的应用,数据要及时、准确。 2、常态化: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其真实性进行监管。 这份文件对建企的影响有多大呢? 1、资质申报: 首先,企业的人员、业绩信息都来自于“四库一平台”。资质申报、评审过程,也由人工判断转为数据库自动甄别提取,系统智能判定。如果相关指标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资质申报肯定是通不过的。 因此,会有部分企业想到“造假”,即伪造人员或业绩信息。不好意思,这条路也将被堵死! “四库一平台”正式上线前后,住建部接连发文,要求对工程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 1)建市资函[2016]116号:对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开展业绩核查。 2)建市资函[2016]136号:重点核查申报项目是否真实,填报的开竣工时间,中标时间、中标价主要技术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层数、最大跨度等内容)。 2018年2月,住建部撤销4家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原因是“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资质”。 此外,近期至少已有79家建企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被公开通报!
以上这些企业,资质申请被驳回且不提,公司信用也会留下“污点”记录,并且未来1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资质。 2、个人挂证 在“四库一平台”中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通过数据比对,若发现一个身份证号码登记注册在两个不同的单位,立马就能判定为“挂证”。 在住建部前五批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中,已有近200人因“一人在两个单位注册”被查处。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监管的通知 建市招函[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保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平台应用,规范数据来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强化平台在建筑市场监管业务中的应用,确保平台数据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功能,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项业务,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使用“两张皮”。省级平台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市县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采用数据对接模式的各级平台要保持数据一致,业务数据要及时、准确地上传至省级平台,并由省级平台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 各地区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信息真实性进行监管,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平台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监管线索,及时预警;对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工程项目信息要及时更正,对于在信息采集录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较多的地区,我司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时公开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人员等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我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在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曝光。 >>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资质升级全流程:二升一、一升特咨询:13522887522薛主任,微信咨询xuexiang7522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资质升级指导微信:xuexiang7522,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设计、图纸问题 1.项目未提供图纸。 2.工程立面图纸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项目为单体建筑。 3.项目图纸无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4.工程提供图纸未能反映考核指标。 5.图纸中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和图纸出图日期不符,非有效图纸。 6.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存疑。 7.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合同、文件问题 1.工程中标单位非申报单位。 2.工程中标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3.合同协议书明确发包人建设内容与合同名称及竣工验收内容不符。 4.没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直接发包情况报告书签发日期。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无竣工验收日期,不予认定。 7.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认定。 >>项目负责人问题 1.项目负责人非建筑工程专业。 2.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时非一级注册建造师,属超范围执业。 3.项目负责人超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 4.项目负责人未注册在申报单位。 5.项目负责人在开工后变更注册至另一单位。 6.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与合同中不一致。 7.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取得日期晚于项目中标日期。 8.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不达标。 >>人员、设备问题 1.一级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 2.机械设备不达标。 3.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不清晰,未能反映设备名称及技术指标,不予认定。 >>结语: 虽然企业资质弱化是趋势,但是在目前的资信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资质依然是建筑企业进入市场的重要通行证,企业资质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从整体建筑市场来讲,更是稳定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良性竞争的重要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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