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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干货)

 bbpp08 2018-04-23

尚德导读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仓储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三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方管理企业的管理规范、评价指标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动产担保(含质押与抵押)融资所涉及的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54 物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35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某些术语和定义。

展开剩余92%

3.1

担保存货 inventory collateral

借款人(含担保人)用于担保融资,存入特定仓库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不含处于生产状态下的机床等设备)。

3.2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third party inventory collateral management

为了保障存货担保融资的安全,贷款人委托第三方管理企业对担保存货实施的管理活动,包括监管与监控两种管理方式。

3.3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 third party inventory collateral management enterprise

受贷款人委托,对担保存货实施监管或监控的仓储型物流企业、仓储管理企业。

3.4

监管方式 collateral management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对担保存货实施唯一、持续、明示的占有、保管和控制的管理方式。

3.5

监控方式 collateral monitoring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对担保存货进行核实与报告的管理方式。

3.6

担保存货监管协议 collateral management agreement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与借、贷双方签订的,约定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对担保存货实施监管,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3.7

担保存货监控协议 collateral monitoring agreement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与借、贷双方签订的,约定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对担保存货实施监控,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3.8

特定仓库 specific warehouse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借款人自有或租用,并经贷款人认可的,用于存放担保存货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库房、储罐、货场、集装箱堆场等。

3.9

担保存货标识 inventory collateral mark

在特定仓库内设立的,用于宣示、表明、识别担保存货现状的标识、标牌、注记等。

3.10

仓单warehouse receipt

仓储保管人在与存货人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按照行业惯例,以表面审查、外观查验为一般原则,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权利凭证。

[GB/T 18354-2006,定义3.22]

3.11

担保存货留置 inventory collateral lien/retention

借、贷双方未按协议向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支付相关管理费用,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依据协议扣留担保存货,以存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安排。

4 第三方管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4.1 企业基础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产权清晰,有完善的治理结构,仓储业务或担保存货管理的主业突出。

4.2 资本条件

注册资本、净资产规模等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

4.3 仓库条件

仓库产权清晰,外租仓库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仓库防火、防汛、防盗等安全设施齐全,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库区各控制点安装实时监控设备。

4.4 配套设施条件

有满足存储作业需要的装卸设备、容器以及符合国家要求的计量工具等。配备适用担保存货管理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与借贷双方数据交换、信息沟通和报告。

4.5 组织管理条件

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作业规范,有风险预警及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持续改进的办法和措施。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担保存货管理经验;配备经过专业培训、从事担保存货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本企业正式职工;有健全的培训、考核、检查、监督机制。

4.6 信用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4.7 其他条件

借、贷双方与担保品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三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件。

5 三方管理的基本要求

5.1 三方当事人签署协议

根据担保存货管理方式的不同,借、贷双方应与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签订担保存货监管协议或担保存货监控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及权利义务。

注:担保存货监管协议视同仓储保管合同,也可另行签署仓储保管合同,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是仓储保管人。担保存货监控协议视同委托合同。

5.2 监管方式下对三方当事人的要求

5.2.1 对借款人的主要要求

5.2.1.1 将权属清晰的担保存货运送到特定仓库。

5.2.1.2 提供担保存货的相关权属、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产地等相关资料。对担保存货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应向贷款人和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进行书面说明。

5.2.1.3 对担保存货的内在质量与包装件内的物品数量负责。

5.2.1.4 配合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履行责任,配合贷款人确立、维护和行使担保权益。

5.2.2 对贷款人的主要要求

5.2.2.1 选择指定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并确认特定仓库。

5.2.2.2 要求借款人对担保存货的内在质量与包装件内的物品数量承担责任。

5.2.2.3 对担保存货的出库数量、出库时间、最低库存量控制的数量出具指令。

5.2.2.4 不定期地进入特定仓库检查、盘点担保存货。

5.2.2.5 要求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提供、收取、持有、保留有关担保存货管理的仓单、单据、台账、记录(包括电子或影像记录)等凭证或其他副本。

5.2.3 对第三方管理企业的主要要求

5.2.3.1 确保特定仓库具备监管担保存货的条件与环境,在监管期限内始终维持对特定仓库的合法占有与使用。

5.2.3.2 对担保存货的重量、包装件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仓单等相应凭证。三方协议对存货的内在质量与包装件内的物品数量验收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2.3.3 妥善保管担保存货,并配置担保存货标识。当发生担保存货灭失、损坏、短少、品质异常变化、保险事故、担保存货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权属争议、盗抢或类似可能危害贷款人权益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5.2.3.4 规范、准确地盘点、检查存货,根据贷款人的指令进行担保存货的移位、移库、调换与出库,或控制担保存货的最低库存量,并配合贷款人检查存货、核对账目。

5.2.3.5 规范、准确地出具、编制、更新、归档、保管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担保存货管理的单据、台账、记录(包括电子或影像记录)、报告等。

5.2.3.6 配合贷款人确立、维护和行使担保权益。

5.3 监控方式下对三方当事人的要求

5.3.1 对借款人的主要要求

5.3.1.1 确保特定仓库具备储存担保存货的条件与环境,并对特定仓库的安全负责。

5.3.1.2 对担保存货的数量、质量、价值承担责任,妥善保管担保存货,并配置担保存货标识。

5.3.1.3 配合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履行责任。

5.3.2 对贷款人的主要要求

5.3.2.1 选择指定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并确认特定仓库。

5.3.2.2 要求借款人对担保存货的数量、质量、价值与安全承担责任。

5.3.2.3 由借款人支付担保存货管理费用的,应督促借款人支付相关费用。

5.3.3 对第三方管理企业的主要要求

5.3.3.1 清点担保存货的数量,并向贷款人报告。

5.3.3.2 对特定仓库内的担保存货进行现场监控。

5.3.3.3 对借款人的担保存货管理活动进行检查、记录,并向贷款人报告。

5.3.3.4 对未经贷款人同意的担保存货移位、移库、调换、出库等情况,应及时向贷款人报告。

5.4 担保存货的管理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三方当事人应根据不同的担保存货管理方式,在协议中约定向第三方管理企业支付担保存货的仓储保管费、监管费或监控费及其支付方式。未履行监管协议约定支付费用的,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可依法行使担保存货留置权。

5.5 协议履行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状态下,三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恪守信用,并全面履行协议约定。

6 第三方管理企业的管理规范

6.1 操作规范

6.1.1 在监管方式下,选择合适的特定仓库。租用仓库应签署仓库租赁协议,确保对特定仓库的合法有效使用。

6.1.2 在监管方式下,依法合规的出具、处理仓单等凭证;仓单、台账等填写准确,账实相符,并妥善保管。

6.1.3 在监管方式下,对特定仓库的防火、防汛、防盗等安全设施、装卸搬运设施、计量设备、信息系统等进行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检查特定仓库各控制点的实时监控设备,确保安保人员全天候监管,妥善保存监管与安全检查记录。

6.1.4 管理担保存货,应在相关公共信息平台登记与公示管理企业、担保存货与仓单等信息。

6.1.5 管理担保存货,应制定并执行担保存货监管或监控的作业流程、操作规范与风险预警及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不断改进。

6.1.6 管理担保存货,应组建专业管理与操作团队,安排足够、合格的监管(监控)人员。对监管(监控)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达到上岗要求;对监管(监控)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再培训或及时调整更换。

6.1.7 管理担保存货,应单独设立监管(监控)区域,并设立担保存货标识。

6.1.8 管理担保存货,应严格履行监管(监控)协议的义务,严格按照贷款人的指令进行或监控担保存货的变更、移位、置换、出库等,妥善监管与监控担保存货,及时提供准确的监管(监控)报告。

6.1.9 管理担保存货,应根据风险紧急预案及时处理异常事故,及时处理投诉,纠正差错,并及时向贷款人报告处置情况。

6.1.10 管理担保存货,应及时向贷款人发送与监管(监控)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

6.2 管理质量要求

6.2.1 在监管方式下,对担保存货的包装件数量、重量与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承担责任。

6.2.2 在监管方式下,出具的仓单等凭证填写准确、合法有效;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开具虚假仓单。

6.2.3 在监管方式下,定期盘点,账实相符。因未尽到担保存货管理责任造成贷款人权益丧失、担保存货灭失、损坏、短少、非正常损耗等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2.4 在监控方式下,准确核实担保存货、及时向贷款人报告担保存货的存放状态。

7 评价指标与方法

7.1 评价指标设置为企业基础条件与资本、仓库、配套设施、组织管理、信用、监管(监控)业绩7个分类指标和22个分项指标。详见附录A。

7.2 按百分制进行评价,根据各项指标评价分值的总和评定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评价指标

序号 分类指标 分项指标 评价项目
1 企业基础条件 法人地位 企业法人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下属分公司营业执照
2 经营时间 3年以上(含3年)
1年以上、不足3年
不足1年
3 企业产权 清晰
不清晰
4 主营业务 仓储业务或担保存货管理的主业突出
兼营批发零售业务
5 资本条件 注册资本 1亿元以上
1000万以上、不足1亿元
不足1000万元
6 负债率 30%及其以下
超过30%、不到70%
70%及其以上
7 责任保险 按经营规模投保责任保险
未按经营规模投保责任保险
未投保责任保险
8 仓库条件 仓库权属 自有仓库比例
租用仓库比例
9 消防设施 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或备案
设施较齐、未通过验收或未备案
设施不齐、未验收或未备案
10 监控安全设施 监控与防汛、防盗设备完善
监控与防汛、防盗设备不完善
11 配套设施条件 装卸设备、容器 数量充足、性能良好
数量不足、质量存在问题
12 计量工具 符合国家要求
有问题
13 信息管理系统 有系统,功能完善,能够实现与借贷双方信息共享
有系统,功能不完善,不能实现与借贷双方信息共享
没有系统
14 组织管理条件 主要负责人 具备仓储与担保存货管理经验
不具备仓储与担保存货管理经验
15 规章制度 相关规章制度健全,获得ISO或相关标准体系认证且连续3年以上通过外审
相关规章制度需完善,未获得ISO或相关标准体系认证,或未通过外审
16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预案完备、设置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和专职控制人员
风险控制预案不完备、未设置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和专职控制人员
17 监管或监控人员 数量充足、培训合格、管理到位
数量不足、培训及管理有待加强
18 信用条件 信用记录 获得相关组织的各类信用或荣誉证书,且3年内无不良记录
无相关信用或荣誉证书,3年内无不良记录
有信用或荣誉证书,3年内有不良记录
没有信用或荣誉证书,3年内有不良记录
19 担保存货管理业绩 从事担保存货管理时间 3年以上(含3年)
不足3年
20 管理担保存货的年均货值 50亿元及其以上
10亿以上、不足50亿元
不足10亿元
21 投诉情况 未发生过投诉
发生过投诉
22 责任事故 是否发生过虚开仓单、私自转移、释放、藏匿、出售担保存货等损害贷款人权益行为

案例详解:作业成本法的运用及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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