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二)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二十二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