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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交电话费, 三个月欠费2266.88元, 违约金2066.32元, 合计4333.20元, 法院判决支持

 南昌陈强律师 2018-04-24

2018年1月15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朱仙玉要求法院判令朱仙玉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支付电话费2266.88元,并支付违约金(暂算起诉之日为2066.32元),合计人民币4333.20元正。此后的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为止。每天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计算。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仙玉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10年4月26日,被告到原告处办理了合同号为270900000913396的电信服务合同,电话号码为180××××8600。被告从2016年11月开始未交电话费,截止2017年2月累计已欠原告话费本金2266.88元,违约金2066.32元,合计人民币4333.20元正。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仙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电信费用2266.8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按月欠款金额从每月费用逾期付款之日起

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仙玉负担。

​对于这个案件本人有比较多的疑问。

1、法院没有查明被告使用的话费套餐基本资费,以及话费缴纳方式;

2、法院没有说明原告提交了哪些证据

3、法院没有查明手机号码何时停机,为什么持续三个月一直在收费。

4、法院仅听取原告的一面之词作出判决,事实不清,没有说服力。

很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业务专业水平不高,不够尽职尽责,判决比较草率,原被告双方出庭的大部分是原被告主导案件进程,法官参与的专业程度不高。被告未出庭的大部分法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依据专业予以审查,未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公正。

现阶段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在社会各个方面都有比较大的进步,作为法院应当作为法律专业集中地,应该守住公平公正最后底线,应当认真对待每个案件,不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还是简易程序审理,都应当认真对待。让每个人在每个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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