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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漫谈365丨律师怎样与“懂行”的被告人沟通?(60)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4-24

—本文长约3500字—

—阅读需时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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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如何与一个专业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下统称“被告人”)进行庭前、庭上和庭后的沟通?是否意味着辩护律师工作责任的减轻?笔者就此提出一些看法。

一、律师可能遇到怎样的专业化被告人?

本文探讨对象集中于司法实践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人员,比如司法机关原工作人员、原律师、精通于刑事案件的法学专家等,这一群体具有极高的职业素养,实践经验丰富,了解自己的处境和案件下一步可能的走向。还有一类群体,虽然没有司法实践经验,但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学习能力和逻辑组织能力,经过深入学习钻研以及极为专业化的庭前培训辅导,使自己完全有能力组织起有效的辩护思路,这类人员也应当被纳入本文讨论范畴。

另有两类被告人——一类是法学学科教育背景的老师、学生,另一类是没有法律教育和实践背景、但在本行业内拥有极高的专业水准的人员。由于这两类群体司法实践经验仍不足,需要辩护律师进行大量庭前辅导和沟通,估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普通刑事被告人并无二致,因此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

还有一类是被告人的家属,可能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比如前段时间媒体提到的那位试图为丈夫辩护的刑庭女法官,由于此类人员不能接触案卷材料,因此辩护律师与其也不应存在案件本身的沟通,也被排除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外。

二、与专业化被告人沟通的特点

为自己辩护的主动性明显增强,是专业化被告人的最主要特点:

首先,在侦查机关的取证阶段,这类群体就会试图牢牢把握供述和辩解的主动性,在一开始就可能已经形成了为自己进行辩护的系统性观点。

其次,是对于卷宗内容的了解往往可能具有主动性,比如拿到起诉书或者知悉起诉意见书以后,会急迫了解公诉人指控的主要根据是什么,在事实认定层面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法律适用层面是否适用准确,这一点上需要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大量的信息支持和充分的沟通交流,律师向被告人核实证据可能会转化为被告人向律师了解证据。

然后,是在庭审过程中的自我辩护主动性会更强,比如仔细倾听并反驳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意见书,认真并谨慎地回答公诉人和法官的发问,对在案证据发表专业化的质证意见,了解公诉方对自己指控的论证过程,甚至可以通过意见的陈述对公诉人的指控思路进行拆解。

上述几点是专业化被告人与普通被告人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异,表面上看,这类被告人已经可以把自己完全置于第三辩护人的定位,似乎在进行独立辩护后,已经不需要辩护律师的介入,即使介入,律师的工作负担也会大幅减轻。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主要原因就在于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两个天然形成、不可回避的信息不对称——一是案件亲历性方面,被告人掌握明显信息优势,是否全部说出案件的真实情况依赖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二是阅卷方面,辩护律师掌握明显的信息优势,有条件阅览全案卷宗,模拟法庭上的被告人能够接触到全部卷宗材料,并把所有材料烂熟于心,这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即使被告人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也不能把电子卷留在自己手边随时阅览。被告人对卷宗材料全面了解的强烈需求与无法接触卷宗会形成难以调和的矛盾,会导致辩护律师的工作强度增加。

三、与专业化被告人沟通的方式

与专业化的被告人沟通时,我认为应遵从三条基本路径:

第一,把卷宗材料和司法案例吃得更透。由于被告人对案卷材料内容了解的主动性更强,其在会见过程中随时可能提出与卷宗内容相关的问题,因此辩护律师一定要做到比被告人更熟悉卷宗内容,此外,对卷宗材料了解的强烈需求,会致使被告人会见需求比较强烈,辩护律师在辩护工作中需要把握好会见频率。同时,司法裁判案例也是被告人、尤其是被羁押的被告人急需了解的内容,因为处于被羁押状态难以获得这方面有效的信息源支持,辩护律师有这一方面的信息优势,就一定要给被告人带去足够的司法裁判案例信息,比如参考案例、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如何裁判,同地区法院系统如何裁判等。

第二,凡事想在前面,为被告人争取尽可能多的辩护权利和空间。模拟法庭上,我设计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情节,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前,我向审判长申请要一支笔,审判长当庭允许了。这一情节也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审判长综合考虑之后不允许,是否意味着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剥夺了?辩护律师该如何处理?有的朋友说,律师在庭上说到位就行了,不要与审判长在这个问题上死磕。我认为这样做显然并不到位。被告人如果在庭上与控方对抗性比较强,肯定与控方要进行多次交锋,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完全有能力进行独立自行辩护的话,这支笔显然非常重要,起诉书是否与收到的完全一致?公诉意见书里控方是如何详细论证自己构成犯罪的?都需要烂笔头取代好记性,这支笔的关键作用就在于此。笔的问题,完全可以在庭前解决,尽量不把矛盾和风险放在庭上,我们在庭前会见过程中,可以先行询问被告人庭上是否需要笔,如果需要,我们在庭前就应当跟审判长沟通好,把矛盾放在庭前去解决。我在模拟法庭就是这么处理的,所以法官并没有觉得意外。

第三,充分沟通并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意见。通过充分沟通交流,作为第三辩护人的被告人应该完全有能力或条件把卷宗内容和相关案例充分熟悉,完全也有能力形成自己独立的辩护意见。此时,辩护律师应当完全尊重被告人的意见,与被告人形成辩护的合力。但是否必须完全遵从被告人的意见呢?这一问题应该也是众说纷纭。我认为,辩护律师在此时应当适当放弃自己独立辩护的角色定位。首先,面对这类被告人应该不会存在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差异性问题,即使存在,辩护律师也应当遵从被告人的意见,慎重考虑在被告人进行罪轻辩护时律师进行独立无罪辩护的情况,否则在法庭调查阶段会导致辩护力量的分散,形不成良好的辩护效果。然后,被告人和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即使统一,论证思路也会出现差异,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将被告人的辩护思路作为自己组织思路的重要参考,在庭前就辩护思路的问题也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尽量达成一致,在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之前,也应当交由被告人阅览并征求其意见。

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在未来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随时有可能遇见如此专业的被告人,我们需要预见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工作强度在降低,反而意味着辩护压力在提高。如果没有足够专业的水平去接受这样的委托,我们如何才能面对如此残酷的竞争、从而实现自己辩护律师的价值呢?


潘  熠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证据法学方向);曾任北京市某区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检察官。





本文来源:熠家直言   已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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