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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找谁还钱
2018-04-24 | 阅:  转:  |  分享 
  
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担保物的,偿还顺序是如何规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借钱,成为了每个人生活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的情况,为了
保证自己的债权,担保逐渐走进了大众的视野,今天丹丹就来为大家讲一讲担保物权中的混合担保。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
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案例:张三欠李四50万元。张三以其价值40万
元的机动车设立抵押权担保,王五用其价值50万元的机动车设立质权担保,马六提供保证担保。现张三不履行其到期债务,问李四行使对张三的机
动车抵押权、对王五的机动车质权、对马六的担保债权是否有顺序和份额上的限制?首先,约定优先。张三、王五、马六四人共同约定或分别与债权
人李四约定了抵押人张三、质押人王五、保证人马六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李四应按照约定行使其权利(如果李四没有参与该约定,则该约定
不具有对外效力,即对李四无效,对张三、王五、马六之间有效)。其次,如果张三、王五、马六未与债权人李四约定抵押人张三、质押人王五、保
证人马六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那么李四应当如何行使其权利?第一,因债务人张三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循环求
偿,《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李四行使权利“有顺序上的限制”,李四“应先就债务人张三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请求第三人承
担担保责任。第二,如果李四未先就债务人张三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就请求王五、马六就5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王五、马六有权主张就张
三之机动车抵押担保的40万元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经此主张王五、马六的担保责任仅为10万元)。第三,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二款和
第218条,如果李四“放弃”对张三的机动车行使抵押权,王五、马六有权主张“在李四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经此主
张王五、马六的担保责任仅为10万元)。今天我们讲的是债务人张三以自己的财产提供了担保物的情形,李四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下一期丹
丹将会为大家继续讲解如果张三没有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物的情形,李四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今天用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一百七
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
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
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
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3、《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
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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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京润法律讲...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