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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有何时间限制?
答: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 法律天空馆 > 《人力保险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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