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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执行中,案外人以另案生效文书确权执行标的,因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具同一性或相关性...

 夏日windy 2018-04-25


提示: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的优先受偿与案外人主张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即案外人以判决确认的执行标的共有人身份提出排除强制执行异议,法院如何审查。

裁判要旨:

执行中,案外人以另案生效文书确权执行标的,因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具同一性或相关性,不予支持。

标签:执行异议丨查封丨确权丨执行标的丨执行异议之诉

实务要点:

第一、执行登记为共同共有的不动产,请参考相关案例。申请执行人实现不动产抵押优先受偿权,案外人另行以生效判决确认的不动产所有权为由,进而要求排除强制执行,抵押权与案外人所有权之间的冲突,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

第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之诉与对判决生效文书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审查标准权利救济均不相同,两者之间的区分边界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第三、如何理解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三条第三款第五项诉讼请求与作为执行依据无关,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不具同一性或相关性。同时,最高法院编著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第391页“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租赁权或其他实体权利,则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判断。”因此,江苏高院根据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项加以认定。

本案中,江苏高院评价“案涉抵押合同经生效判决明确判决盛大公司有权对案涉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唐伟民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主张案涉抵押合同无效,明显与上述判决相冲突。如其认为案涉抵押合同无效,理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而不是借助于执行异议之诉提出主张。”

第四、另案生效文书确认实体权利,案外人以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排除强制执行,其查封扣押冻结时间节点较为关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案情介绍:

一、盛大公司与京海公司、恒创公司、张琦、王建华、刘珍娣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中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京海公司、恒创公司、张琦、王建华就债务1610万元、律师费227538元及利息向盛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大公司有权以刘珍娣提供的坐落于金坛市××××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金坛市房他证字第××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3年11月11日,金坛法院作出(2013)坛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唐为民对坐落于金坛市××××号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唐为民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金坛市××××号房屋中属于唐为民所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不得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等执行措施。

二、2012年10月9日,常州中院作出(2012)常民诉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10月10日查封了案涉房屋。

溧阳法院在审理王惠平诉王华、刘珍娣、江苏金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王惠平申请,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对案涉房屋进行保全。

2012年10月24日,唐为民诉至溧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讼争房屋拥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并要求刘珍娣配合办理该房产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溧阳法院根据唐为民的申请,当日作出(2012)溧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涉房屋,查封价值为505万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该院通知王惠平、蒋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3年4月24日,该院以涉及标的为不动产为由,将该案移送金坛法院审理。

三、常州中院审理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盛大公司对坐落于金坛市××××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唐为民以其对金坛市××××号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为由,在(2013)常执字第0705号执行案件中提出执行异议。可见,案涉房屋是(2013)常执字第07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物。本案争议房屋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系同一标的物,均为金坛市××××号房屋。唐为民作为案外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并非针对执行行为本身,而是认为盛大公司不应对金坛市××××号房屋享有全部抵押权,实质上是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因此,唐为民的诉讼请求与已生效的(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密切相关,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2017年6月12日,常州中院作出(2017)苏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唐为民的起诉。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高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否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本案中,案涉争议标的为金坛市××××号房屋。该执行标的是否与常州中院(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相关,应根据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项加以认定。

首先,案涉执行依据为常州中院(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盛大公司与抵押人刘珍娣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有权以刘珍娣提供的坐落于金坛市××××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金坛市房他证字第××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案涉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且明确判决盛大公司有权对案涉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唐伟民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与执行依据认定的事实及其判项密切相关。且唐为民主张案涉抵押合同无效,明显与上述判决相冲突。如其认为案涉抵押合同无效,理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而不是借助于执行异议之诉提出主张。常州中院以此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唐伟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其次,唐为民主张其对案涉房屋拥有部分所有权并要求不得对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2012年10月10日,常州中院作出(2012)常民诉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4年10月9日。2012年10月24日,唐为民在溧阳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对讼争房屋拥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并要求刘珍娣配合办理该房产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11月11日,金坛法院判决唐为民对案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但唐为民并未对常州中院(2012)常民诉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提出异议,而是在溧阳法院提起案涉房屋的确权诉讼,且以金坛法院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后作出的确权之诉判决请求排除执行,其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唐为民的上诉。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716号“唐为民与溧阳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李玉明审判员唐志容审判员赵建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3)。

相关案例检索:

最高院:被执行人对三亿多元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理由系否定执行依据,落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之外,驳回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以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对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2)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及其理由;
(4)异议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
(5)诉讼请求与作为执行依据无关,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不具同一性或相关性。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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