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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案例分析

 plmok999 2018-04-25

甲公司是一家注册于上海浦东新区的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1999年6月,投资方为境外非居民企业A公司。A公司为注册于ee2bc157966bc9bdd1ccc2cbe7a55ae1地BVI的公司, 2008年A公司 的实际经营地从BVI搬迁到为香港。

2008年以前甲公司对税后利润每年进行分配,A公司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境内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享受税待遇。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税率为20%;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在2014年准备对2013年度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按照一般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公司取得税后利润的规定,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公司想按照内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税收安排,享受优惠税率,于2014年3月向税局提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税局机关受理后退回了甲公司的申请,原因是甲公司的注册地址为BVI公司,中国与BVI 没有税收协定,不得享受优惠税率。A公司特向我司请教,甲公司是否存在按香港居民享受税收安排的优惠税率的可能。

我司承接此业务后,查阅了相关税收文件和资料,初步认为只要A公司被判定为香港居民公司,而不是按注册地判定为BVI公司,即可享受内陆与香港的税收安排。

按照国税函[2007]403号《《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纹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安排》在内陆于2007年1月1日期执行,适用于纳税人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甲公司2014年取得A公司2013年的税后利润,符合要求。该《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三点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分为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其中香港法人居民,是指在香港成立的法团公司(包括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但通常实际管理机构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法团公司,及公司整体日常运营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决策,或由董事会制定管理决策等在香港进行。根据规定,只要证明A公司是香港以外成立的,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社团公司即可。由此A公司向浦东新区税务局申请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经香港税务主管当局确认取得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

A公司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的身份证明书后,我司认为还需证明A 公司为实际的“受益所有人”,才能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0号规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已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风险承担情况等资料进行分析认定。

我司建议A公司提供公司章程,2013年度的会计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说明,公司人员情况,工资薪金水平和职权范围,办公地址及房屋产权情况,从境内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后的资金投向安排等资料,以佐证A公司是收益所有人。

A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经营情况:

贸易收入:300万,贸易成本270万,股息红利12000万,其他服务收入1100万,运营费用1021万(其中人工费用1011万)。

A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由原先的单纯投资经营模式,发展为从事贸易,商务咨询,商业推广等经营模式的综合公司。

A公司有5为职员,明列详细情况:

姓名

职位

工资(港币)

从事工作、职权范围

Koo Chun Kwok

财务总监

2,378,634

从事财务、会计、资金的运用和核算,制作财务报表及公司纳税事项的办理。

Chua Hock Beng Terry

香化、精品采购总监

2,412,202

负责公司香化产品的采购工作,对协助公司精品采购工作。负责全球范围供应商和商品的开发和维护。与供应商签署商务合同。

Kwok Ka Wai Salina

精品采购总监

586,785

负责公司精品的采购工作、负责全球范围供应商和商品的开发和维护。与供应商签署商务合同。

Tim Lee

董事长助理

2,868,281

负责公司与供应商沟通店面、柜台设计业务。

与世界免税协会的联系沟通工作。

Lim Guek Boon

营销总监

1,870,000

负责制定销售计划、促销计划,制定营销人员的培训规划,负责商品库存情况的把握。

A 公司在香港的办公地址为其他关联公司所有,且提供关联公司的产权证明和支付房屋租赁费的相关证明。

A公司承诺对取得2013年度的股息红利后,对该笔资金已有详细的安排,准备用于境内其他公司的增资并提供了增资公司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通过以上资料分析我司得出以下判定:A公司所有的董事会决议均在香港公司所在地做出;A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授予A公司相关的财产控制权和处置权;A公司除境内甲公司外还有其他投资项目和其他类型的经营活动;A公司作为投资公司已将或将所分得的股息红利用于项目投资等资本运作活动;A公司已发生的相关处置活动是由A公司自主做出的决定。由此得出A公司基本符合收益所有人的相关固定。

甲公司将准备的相关材料向税务局申请A公司享受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并于2015年3月获得税局的认可。A公司从境内甲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由10%降为5%,实际享受的减税额为2500多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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